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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机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焦晓礼
联系方式:0313-5888800
注册时间:2010-08-26
公司地址:张家口桥东区宁远机场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为国内航空运输企业及旅客提供地面保障服务(不含飞机维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机场装卸搬运业务;机场范围内广告制作与发布;航空咨询;商务贸易;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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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机场有限公司、张晓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7民特91号         判决日期:2019-08-07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家口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机场)与被申请人张晓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家口机场称,1、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仲案字(20l9)第333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即不为被申请人补缴2013年7月10日至20l9年3月养老保险费;不依据相关政策为被申请人办理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人民法院撤销条件。因为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而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有权依法行使上述职权,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在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日渐明确,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时,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庖,这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与社会保险行使职权处理有关的争议纠纷范围的唯一标准,各机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三、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社会保险部门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造成了劳动者实际的经济损失,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显然,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符合人民法院撤销的条件。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机构裁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补缴2013午7月10日至20l9年3月养老保险费及依据相关政策为被申请人办理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严重错误。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费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法无据。首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其主动提出由自己缴纳社保。据此,申请人已将缴纳社保的钱款与其工资一同发放给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工资明显高于其他同行工资标准,双方之间是非劳动关系。其次,仲裁裁决没有可操作性,裁定结果无法实现。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先前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资里早已将社保费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因此,不存在为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2、仲裁裁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政策为被申请人办理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认定事实错误,况且根本无法操作,裁决毫无意义。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裁决申请人为其办理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3、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办理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属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现。众所周知,上述三险只有一年的保险期限,若一年内上述三险没有实际发生,三险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实践中根本不能办理补缴手续,裁决显然没有操作性。因此,对此作出裁决毫无意义。综上所述,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人民法院撤销条件。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以维护合法权益。 张晓磊辩称,申请人的陈述逻辑混乱,其称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显然是逃避责任。我入职申请人公司后,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同意,现在竟然说是我不同意签订合同,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称在我的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没有任何证据,其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设立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是白纸一张,显然是对抗法律。本案的事实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条件,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张家口机场提交张劳仲案字(20l9)第333号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裁决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裁决书的真实、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申请人张晓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录音光盘、银行流水账(工资)、机场证明各1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对银行流水账(工资)、机场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录音光盘的真实性不认可。 因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除录音光盘外)的真实、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对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异议,录音光盘反映了这一事实,故对其记载的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事宜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晓磊于2019年4月22日,因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查明:申请人2013年7月10日至2019年3月在被申请人处食堂担任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7月10日至2019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缴纳个人部分,具体数额以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为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请求,依据相关政策办理。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意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7月10日至2019年3月养老保险费,申请人缴纳个人部分,具体数额以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为准。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工作期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请求,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张家口机场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第一、二项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撤销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仲案字(2019)第333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张家口机场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王艳龙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姜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常晓梅
判决日期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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