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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连志胜
联系方式:0631-7525088
注册时间:2012-10-24
公司地址:荣成市荷塘北区10号门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幕墙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内外墙涂料粉刷、防水保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及施工,物业管理,道路及桥梁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批发零售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建筑材料;门窗制作、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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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1082民初7902号         判决日期:2019-08-07         法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与被告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与被告澳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威海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305098.35元及利息(以2305098.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止2018年12月1日暂计息为4493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外墙干挂理石及保温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温州商城、商业部分外墙干挂理石及保温真石漆工程发包给原告,计划工期自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9月28日,工程总价款按最终实际完成面积乘以合同单价结算。案涉工程于2014年完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与原告结算,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后经委托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东岳项目管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价款为3705098.35元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各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表》盖章确认时,被告自行将日期填写为2017年11月5日。目前被告尚有工程款本金2305098.35元未支付。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澳鹏公司辩称:1.我方认可案涉工程总造价为3705098.35元。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超额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原告主张欠付其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双方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第5条付款方式中明确规定了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中包括原告购楼款246万元,双方后期签订补充协议又将该商铺的价格变更为215万,按照该条的约定,涉案工程审计造价为370万,我方只需支付工程款155万元即可,现我方已经支付工程款180万元,明显超额支付,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无事实依据,对于超额支付部分,我方保留诉权;2.原告施工工程不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逾期完成,更拒不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给答辩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答辩人保留追究其逾期完工违约金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5年9月25日,负责工程项目监理的山东博实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发出了整改《监理通知单》,通知原告针对其工程中未完工及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但原告至今没有整改工程质量问题,更于2016年11月20日撤离了工地,对幕墙工程及外墙保温工程重要技术资料均未提供,监理公司多次向原告索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还向其发放了工作联系单,但被告至今也没提交相应的资料,造成项目工程迟迟不能验收,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原告购买的商铺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外墙干挂理石及保温真石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承建的温州商城、商业部分外墙干挂理石及保温真石漆工程由原告施工。工期自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9月28日。合同第五条载明:合同签订预付50万元的备料款。工程完成一半(即外墙主龙骨全部安装完成,干挂理石工厂加工达到50%)被告付至合同总额的30%,保温验收合格后石材全部到场检测合格被告付至合同总额的80%(含原告购楼款246万元,即15800元×156㎡具体面积以房管局测算面积为准),工程全部完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甲方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质量保证金两年内工程无质量问题20日内一次付清。补充协议约定温州商城商铺156平方(具体面积以房管局测量面积为准)合同价格15800元调整13800元,价格约215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5年9月25日,山东博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监理通知单,载明:“温州商城工程项目近期准备进行综合验收交付使用,贵公司施工项目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和未完项目请在10日内完成。1.破碎理石尚未进行更换,如裙楼东、西侧各一块,主楼北侧两块,共计4块;2.理石缝有未打胶或打胶不到位的现象,如女儿墙面;3.裙楼北侧底部第1排理石下沿标高不到位,施工时已通知整改,未进行整改;4.主楼十、十一、十二层窗台保温网格布未翻包;5.裙楼东南角处理石与保温接茬处未封闭好;6.雨棚与理石同边相连处接缝未进行处理;7.裙楼南侧窗口保温施工几何尺寸不规整;8.室内侧穿墙丝表面抹灰开裂,应重新处理;9.理石色带严重的,应及时更换,表面平整度不好的需及时修整。以上各项请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在10月10日前完成。”监理通知单经各方签字确认。2017年3月21日,山东博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温州商城综合楼近期准备组织竣工验收,在外墙保温工程和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监理部已针对你单位报送的施工技术资料不完善和缺少的内容进行告知,并要求及时完善和整改,但是整改完善后再没有报监理部签字审核。现要求贵单位提交外墙保温工程和幕墙工程全套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幕墙工程的竣工图。”2017年7月10日,经被告委托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定值为3705098.35元,审核定案表载明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盖章认可。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为180万元。现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协商未果,遂成诉。 双方均未提交关于案涉工程具体交付时间、工程验收时间或投入使用时间的相关证据。案涉商铺目前未办理综合验收手续,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财产转移交付,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要求被告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被告主张系原告拒绝交付工程验收资料致案涉房屋无法进行综合验收,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就此提交有效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9843.44元及利息(以171984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85254.91元(以185254.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1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告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兰
判决日期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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