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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昱
联系方式:0411-88011233
注册时间:1989-10-07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22号
简介:
生产经营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药;畜用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药;农用杀菌剂,植物生长激素,微生物农药原料药;化工商品、生物制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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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鲁信,张成云,张玉路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5刑终111号         判决日期:2019-08-06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小庆、张成云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8)陕05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张成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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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初至2017年7月,被告人苏小庆在互联网QQ医药群里发现立普妥、波立维(经鉴定均为假药)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有利可图,遂产生进行销售赚取差价的想法,即在医药群里复制并发布销售假波立维、立普妥等药品的信息。被告人张玉路、刘鲁信先后在医药群里与苏小庆联系后并多次交易,被告人袁东平经刘鲁信介绍与该苏取得联系并多次交易。被告人苏小庆让其医药群里的XX线XX路、刘鲁信、袁东平等人发货,三被告人按约定将货款转至被告人苏小庆以其亲戚的身份开户的银行卡里或让物流代收货款。截止案发,被告人苏小庆销售立普妥、波立维等假药的销售金额为921555元。被告人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均系医药公司业务员,该三人在明知苏小庆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了牟取暴利,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购买的假药销售给陕西省内外多个县市的药店。其中,被告人张玉路销售金额397649元;被告人刘鲁信销售金额297110元;被告人袁东平销售金额226976元。被告人张成云系苏小庆之妻,在明知被告人苏小庆没有经销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按照苏小庆的要求,两次佩戴太阳帽、口罩、手套等物特意掩饰后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赃款并抄写销售假药账本。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小庆处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从被告人张玉路处追缴违法所得80000元,从被告人袁东平处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小庆、张成云无任何经营药品的许可证或相关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发布“立普妥”、“波立维”等非正常渠道来源的药物销售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下线,以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售上述药品,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曾经或犯罪时身为医药公司业务员,在被告人苏小庆、张成云没有相关资质、销售委托书、检验报告、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渠道药品价格,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以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苏小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成云明知被告人苏小庆的行为违法,仍帮助其提取赃款、抄写账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小庆、张成云夫妇虽退缴了50000元非法所得,并当庭表示认罪,但未能如实供述本案中用从其处搜查的电话与各下线联系的女性“张某乙”的真实身份,认罪、悔罪态度不诚恳,量刑时酌情应予以考虑。被告人张玉路、袁东平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小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玉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鲁信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袁东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成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未缴纳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涉案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张玉路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张玉路销售假药的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玉路主观并不明知所售是假药,故对其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其所售药品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认罪态度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张玉路适用缓刑。 上诉人刘鲁信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将其与苏小庆的交易金额认定为销售金额有误,应以其实际销售所得74146元为销售金额;刘鲁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袁东平属立功,引诱苏小庆发货协助公安破案属重大立功;原判罚金刑过重,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降低罚金。 上诉人袁东平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袁东平销售假药金额有误,不应将其在物流的包括日用品在内的所有交易额都认定为销售金额;且袁东平有价值6万余元的假药被泡坏并没有出售。故,原审对袁东平销售金额认定有误,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张成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有误,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苏小庆的辩护人提出,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三人向苏小庆转款金额并不是921555元,原审认定苏小庆犯罪金额有误;其系初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原审对其量刑有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销售假药,上诉人张成云及原审被告人苏小庆非法经营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庞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富平县XX镇XX店职工,2015年年底,有个小伙给他药店送过一两次波立维,对方河南口音,自己共进了几十盒波立维,对方说的好像是从医院回收的,什么手续和票据都没有,波立维80元/盒。没有任何资质报告,自己就是贪图便宜进了他的药,比正规渠道便宜5块钱。经辨认,向其销售药的是张玉路。 2、证人杨某某证明,她是耀县泰和药店法人,2015年下半年,有个小伙来店里推销过立普妥和波立维,自己要手续,对方拿不出来,说是串货没有手续,所以就没有要他的药。 3、证人杜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阎良区XX村德邦物流经理,1531910XXXX的机主叫张玉路,是做药品生意的,2015年张玉路和他媳妇来德邦物流收过货,记得写的是药,好像还给外地发过药,他的药是纸箱包装,也有蛇皮袋装的,开箱验货时见是小盒子的药,名字记不清了,来过七八次。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张玉路。 4、证人贺某某的证明,他是宁夏灵武康健大药房经理,两年前从陕西西安的张玉路那儿进过几次立普妥,他是通过河南安阳市泰利信医药公司的人认识的张玉路,自己给张玉路打电话问对方有没有立普妥,张说有,是医院回收的药,药没有问题,给他的价格比从正规医药公司的进价能便宜几块钱。都是通过物流发货的,到货后张玉路给他打电话让取货。从张玉路那进的货都没有入库登记,因为张发的立普妥都没有资质和检验报告,害怕上级部门检查,所以一般不登记入库,直接上货架就卖了。钱打到张玉路给他提供的陕西信合卡上了,还有几次货款是德邦物流代收的。 5、证人林某某证明,2016年6月之前她在白水县XX店XX店长,刘鲁信说自己是北京中冠药业的业务员,第一次见时给她提供了中冠药业的资质等,他主要推销的是波立维和立普妥,波立维92元/盒,立普妥45元/盒,比从西安进货能便宜一点,如果含税就能贵点,刘鲁信给自己的价估计不含税,这种行为不正规。当时自己买了各100盒,波立维的批号4A816,单价92元/盒,共9200元;立普妥批号J92671,单价45/盒,共4500元,两种一共13700元。立普妥是大连辉瑞制药生产的,波立维是杭州赛诺菲安万特生物制药生产的,2015年立普妥零售50元/盒,波立维是110元/盒左右。就买了这一次,2015年9月8日刘鲁信送货上门,付的现金,以后再没见过,2015年9月22日,渭南市XX委来针对波立维和立普妥抽检,各拿了6盒,后来发现是假的,把剩下的26盒立普妥和51盒波立维都扣押了,其它的他都卖了。 6、证人张某甲证明,她是白水人民药店员工,2015年8月份,天鼎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刘鲁信来店里问要不要波立维和立普妥,她说手续齐全可以买些,手续不全免谈,对方说有手续,然后就各要了一百盒,价格是立普妥47元/盒,波立维95元/盒,总共14200元。刘鲁信是上门送货的,还给了自己一套北京中冠药厂的资质,资质看起来没有任何问题,所以验货后就入库了,货款9月8日给刘鲁信打到卡上了。立普妥是大连辉瑞制药生产的,波立维是杭州赛诺菲安万特生物制药生产的,批号为J92671和4A816。刘鲁信的药比大供货商的药能便宜几块钱,因为他提供的有法人委托书,所以自己没问药的来源。后来渭南市XX委XX店抽检了立普妥和波立维,说是假药,剩下的药被扣了,也被处罚了,自己在这之前不知道是假药,刘鲁信联系不上了。 7、证人项某某证明,她是白水大药房法人,平时都是从渭南供货商进货,也从西安天鼎公司进货。2015年9月份,刘鲁信说自己有关系可以进来波立维和立普妥,自己说要资质才行,刘鲁信提供了北京中冠医药公司的资质和委托书等,手续很齐全,还有红章,加上自己和刘鲁信交往几年了,很相信他。2015年9月8日就进了150盒立普妥,47元/盒,波立维100盒,93元/盒,共16350元,立普妥是大连辉瑞制药出的,批号为J92671,波立维是杭州出的,批号是4A816。通过物流发货,钱打到刘鲁信的卡上或者付的现金。刘鲁信的价格和正规供货商的价格差距每盒三五块钱。9月22日,渭南市XX委XX店抽检了刘鲁信供的波立维和立普妥,然后说是假药,把剩下的都扣了。2015年11月底,渭南市XX委不知为何还让刘鲁信给她发过两次假药,还是立普妥和波立维,都是各200盒,价钱都是27400元,后来渭南XX委的申小龙同志给她打电话说是他们让对方发的假药,目的是为了查清假药来源,让保管好,后来就把几箱假药拿走了,她也没付款。 8、证人唐某某证明,他是富平县德安堂医药超市负责人,2015年10月份,刘鲁信来店里说有一些波立维,是串货,没有票,是他们公司的货,药也没有问题,就是不含税,便宜,每盒90元左右,自己买了10盒,给刘鲁信现金900元。卖了一盒,渭南市药械稽查大队就来店里把剩下的9盒查扣了,2016年4、5月份被告知是假药。这些药都没有药品出库单和资质,刘鲁信说是天津医药的串货。 9、证人赵某甲证明,他是富平安泰药店老板,靳娜负责采购。2015年8月8日和8月12日刘鲁信给其药店送过两次立普妥和波立维,8月8日进了立普妥和波立维各100盒,立普妥45元/盒,波立维92元/盒,总价13700元;8月12日进了进了立普妥200盒,波立维100盒,总价18200元,共计31900元,当时给的现金,后来靳娜给其说的,这两种药是北京中冠药业公司的,刘鲁信当时给提供了北京中冠公司的资质。售货员发现两种药的盒子颜色不一致,怀疑药有问题,赵某甲联系刘鲁信要求退货,卖了立普妥174盒,波立维32盒,剩下的药全部退了。 10、证人蒙某某证明,她是澄城县XX店采购员,2015年刘鲁信给其药店送过立普妥和波立维,好像是整件送来的,具体数量和单价记不清了。 11、证人袁某某证明,他是澄城县XX店负责人,药店从天鼎公司主要进常用的普药之类,公司的采购是蒙某某负责,听她说2015年下半年从刘鲁信处进过三次立普妥,45元/盒,一共进了1100盒,共价值49500元,都卖完了,这药不是天鼎公司的,是北京中冠药业公司的,货款已结清,应该是现金,刘鲁信给他们的是市场价格,自己也不知道是假药。 12、证人韩某甲证明,她是袁东平的妻子,袁东平在天鼎公司工作七八年了,负责榆林的销售业务,他平时销售什么药自己不清楚。从2016年3、4月到2017年6月底,她帮袁东平邮寄过十几次药品,因为袁东平经常在榆林,收货不方便,所以就让别人把货发到德邦物流西安总部,再电话通知她去验货收货,然后她从卓昊物流再把药发到榆林客户那,物流单上写的都是,留的是袁东平的电话。收的药品是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物流单上写的是发货地是哈尔滨,发货人叫张某丽,发货电话和收货电话是一个号,都是张某丽的电话,收货人是她自己的名字,也有几次收货人是张某丽,物流单上写的都是日用品。她感觉物流单不正常,好像对方在故意隐瞒什么,明明是药,物流单却总写成日用品,她也问过,但袁东平让她只管收货就行。付款方式都是物流代收货款,收的药主要是立普妥,波立维和可定比较少,所有药加起来有一两千盒没问题,袁东平让她验货时看一下有效期就行。箱子里除了药什么也没有,没有见过检验报告、生产、销售资质、委托书等文件,十几次总共付款能有十五万元货款。 13、证人李某某证明,她是子长县康复大药店老板娘,其负责药店的日常业务,进货、付账。从2016年开始西安天鼎公司的业务员袁东平给其药店送过波立维、立普妥这两种药,不是天鼎公司的药。这两种药是处方药,波立维从正规公司拿货是每盒105元-110元,对外销售是每盒113元;立普妥从正规公司拿货是每盒58元-60元,对外销售是每盒62元。袁东平给她波立维每盒八十元左右,立普妥五十元左右,其对外销售都是一个价。这两种药都明显低于市场价,她也问过袁东平,他说是从各个医药公司套出来的药,是从省级代理直接拿的货,所以便宜。她也问袁东平要过资质,但是袁东平种种借口,从未拿过一次资质,她知道她的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定。袁东平给其店里送过应该有七八次货,都是卓昊物流送货上门的,总价值将近十万元,他们都是微信转账或者银行转账。她不知道是假药,药都卖完了。李某某经过照片混杂辨认出袁东平。 14、证人韩某乙证明,她是清涧县康民大药房员工,其负责进货、收货、付款。袁东平是西安天鼎医药公司的业务员,经常给其药店送天鼎的药,2016年给他们药店送过波立维和立普妥,一共有一百多盒,总共四五千元的货,验货有无资质记不清了,是辛某某和袁东平联系购货的。 15、证人辛某某证明,他是清涧县康民大药房老板,袁东平是陕西天鼎医药公司陕北片区业务员,认识很多年了。2016年袁东平来他药店说有波立维和立普妥问他要不,当时正好缺这两种药,他问了价格后觉得还行就同意进货了,货是韩某乙收的,他不知道有无资质和检验报告。袁东平当时好像说是他们公司的新货,他以为是天鼎公司的,就没有再细问药的来源。货到之后都是店员验货,店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致使假药流入市场。辛某某经过照片混杂辨认出袁东平。 16、证人赵某乙证明,他是定边县秉智大药房老板,其负责进货、收货、付款。2016年西安天鼎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袁东平来其店里推销波立维和立普妥,他问药的来源,对方说是厂家代理的,所以价格便宜几块,立普妥是每盒45元,波立维进的少,价格忘了,应该比市场进货价便宜两三块钱,他进了四五次药,总价值一万多元,收到货后就从信合给其转账了。货都是物流送货上门,箱子里光装着药,没有任何资质、检验报告,这不正常,按行业规定随货通行单包括出库点、资质、委托书、检验报告都应有,他也问袁东平要过,但是其一直推脱,到现在都没有送过来,他不知道是假药,药都卖完了。赵某乙经过照片混杂辨认出袁东平。 17、证人赵某丙证明,她是延安市宝塔区XX店负责人,其负责全盘、质量管理、进货、付款。2016年下半年从陕西天鼎医药公司陕北负责人袁东平处进过四次(2016年12月8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15日,)立普妥,每次100盒,一共400盒,共付款18000元,微信转账。他说他的药是从各大医院用医保卡刷出来的,质量没问题。每盒进价45元,对外销售为每盒56元。货都是送货上门,没有资质和检验报告。赵某丙经过照片混杂辨认出袁东平。 18、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陈春武的见证下对苏小庆和张成云的住宅及浙CXXXXXX汽车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涉案银行卡4张(张某真建行卡XXXXXXXXXXXXXXX4684;杨某华建行卡XXXXXXXXXXXXXXX7678;刘某某建行卡XXXXXXXXXXXXXX1905;张某娜建行卡XXXXXXXXXXXXXXX1773)、岳泰公司会议记录本1个、长虹直板老年手机2部(银色,号码131XXXXXXXX;黄色,号码17181XXXX06),并予以扣押。 19、扣押物品清单、陕西信合卡交易明细、德邦物流发货单证明,扣押物品情况及卡号:XXXXXXXXXXXXXXX8718张玉路的陕西信合卡的交易明细,德邦物流发货单张玉路给贺某某发货情况;扣押刘鲁信立普妥100盒;从澄城县XX店扣押北京中冠药业公司药品出库单、北京中冠药业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件;从富平安泰药店调取北京中冠药业公司药品出库单及退货单。 20、德邦物流货运单证明,2016年8月26日苏小庆或张成云给刘鲁信发了3300元100盒立普妥;袁东平上线给其发货及韩某甲向陕北各药店发货的情况。 21、袁东平手机与上线(张总)的截图照片,证明双方买卖药品的情况。 22、渭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NOO2017C0492、NO2016C0010、NO2016C0011检验报告书,证明检验产品批号为M38744、L14581、J92671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 23、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YP20155932、YP20155936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批号为4A888、4A816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 24、XX城县公安局蒲公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苏小庆、张成云、刘鲁信对批号为M38744、L14581、4A816、J92671、4A888的立普妥经鉴定为假药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25、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食药监稽函【2015】228号关于核查“立普妥”的复函,证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是该局辖区内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经鉴定,批号为J92671的立普妥为假冒产品。 26、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杭滨食药监函【2015】22号关于协查药品真伪的复函,证明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是其辖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分装过4A816批次的波立维;对随函的样品与其同批号产品比较,铝塑板有明显差异,非该公司分包装的产品,应为假冒药。 27、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京东)食药稽便【2016】38号关于协查北京中冠药业有限公司的复函,证明地址北京市崇文区XX巷XX号为居民住宅,经输入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查询没有找到记录,北京中冠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 28、渭食药局函【2017】147号认定产品批号为M38744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为假药。 29、渭食药局函【2017】170号认定产品批号为L14581、J92671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及产品批号为4A816、4A888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为假药。 30、蒲公法(2017)73、78、79号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追缴违法所得票据,证明公安机关从苏小庆处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从张玉路处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从袁东平处追缴违法所得4万元。 31、原审被告人苏小庆供述,他曾从事养殖、饲料、驾校教练的工作。因为他在从事饲料工作过程中有客户会让他捎带购买兽药,通过网上查询他知道有QQ医药群的。2014年初,因饲料生意欠账太多,他加入几个QQ医药群,群里都是卖各种药品的。他看立普妥、波利维的销量较好,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在没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即在不同的医药群里发布销售立普妥、波利维(经鉴定均为假药)等药品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他会在之前的医药群里浏览信息,看谁出的价低,经过筛选后复制并上调价格发布至新医药群里。在此期间,张玉路、刘鲁信、袁东平看到他发布的医药信息后,与他取得联系并购买药品。销售价格并不固定,他会在原价格的基础上上调一、两块钱,立普妥大概每盒32、33元,波立维大概每盒67、68元。他都是采取中转的方式,即让上线直接将药品发送给下线,只是联系方式留他的,货到后他会电话联系下线取货,下线按约定货到付款物流代收或者将钱转至银行卡中,随后他会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货款并转账至上线处。他的上线并不固定,只是看谁的出价低,就从谁处取货。他并没有直接从上线处购买药品,不知自己出售给下线的药品是假药。他与张玉路的交易时段是2014年至2015年底,通过德邦物流的方式直接由上线发货,交易次数二十次左右,交易额记不清了;与刘鲁信的交易时段是2015年至2016年8月,交易次数七八次,记不清交易额。与袁东平的交易时段是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交易次数十几次,交易额记不清。他在网上销售药品以来,印象中能记清的是销售几十万块钱的药品,净赚六万五千元;其中赚取张玉路大概三万元,刘鲁信二万元,袁东平一万五千元,具体数额以调查为准。他和下线联系使用的手机是尾号3289的北京号,发货人处编写的名为“张某丽”的名字。网上销售药品期间,因他的账本记账混乱,曾让他妻子张成云誊写账本;并让张成云做好伪装去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取货款两次;他有很多事不给张成云说,张成云并不知道他没有资质卖药的事情。他知道自己没有资质网上卖药是违法的,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就用他亲戚的银行卡来交易,他亲戚并不知情。2014年跟张玉路开始交易的,交易时是自己和张玉路打电话联系,哪个号码记不清了。通过德邦物流发的,物流单上张某丽的名字是自己给上线留的,这是他和下线联系时编的名字。货款是物流代收后打到自己给上线留的账号上,是用自己姨夫刘某某的建行卡,账号记不清了,好像还有他丈人张某真的建行卡,没有其他的了。张玉路给苏小庆提供的刘某某和张某真的建行卡打的钱都是他买药的货款,没有其他的钱,张玉路主要是2014、2015年买药,总数记不清。(德邦物流发货表证明代收张玉路付的假药款共31次,计378578元汇入刘某某尾号19053的建行卡;XX路XX号XX的农行卡给苏小庆岳父尾号34974的农行卡打了18891元假药款)。 32、上诉人张成云供述,她是苏小庆的妻子,平时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做家务,不太过问经济上的事。2015年下半年,她在给苏小庆抄账本之时,苏小庆解释说立普妥、波立维等药品是人吃的药,才知道她丈夫没有资质在网上出售药品的事情。2017年5月、6月,苏小庆让她做好伪装在建设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分别取款7500元、7500元,共计15000元。她知道钱是违法所得,但出于家庭生活需要也就照做了。但是她并不知他出售的药品是假药,案发后才知道都是假药。苏小庆有很多手机、手机号的事情她不清楚,也不知他如何办理那么多手机卡,办理之后是否使用并不清楚。至于苏小庆从他们亲戚那里以亲戚的身份办理银行卡的事情她也不清楚。她并未给苏小庆的下线打过电话、发送药品,没有在哈尔滨市呼兰区XX大道XX商场XX超市门口给德邦物流的人打过电话并让其取货,没有使用过131XXXXXXXX和131XXXXXXXX这两个电话对外联系过,也没有使用过“张某丽”这个名字。 33、上诉人张玉路供述,2014年初到2016年上半年,他在没有销售药品相关的资质的情况下,在QQ医药群里认识了张姐,张姐电话是北京的号,尾号是3289(131XXXXXXXX),得知对方主要经销波立维和立普妥的药品。波立维每盒80元,立普妥每盒37元,比市场价便宜不少,他就与张姐联系购买该两种药品。发货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市丰台区,发货人和收货人基本写的是“张某丽”,还有几次是“刘某”,收货地址是陕西省阎良区XX村德邦物流点,联系电话均是尾号3289的号码。付款方式是德邦物流代收货款,共计交易32次,其中物流代收378578元,银行转账18891元,共计397469元。货物名称开始写的保健品,后来都写的日用品,他知道张姐发送的药品是假药,张姐没有随药提供发票、出库单等证明,他也没有要。他曾是医药公司的代理,代理销售江西鸿仁堂的“肤毒康”,认识部分药店经营者。收到货物后,他以串货的名义把假药销售给宁夏灵武市康健医院的贺某某、富平县XX镇XX店的庞老板、耀县县XX店的杨老板。贺某某购买的假药最多,价值达三十多万元;下余两家仅各有几千元的交易。他的售价按波立维每盒90元,立普妥每盒42元销售。从张姐处购买的假药,除去他自己搬家时销毁的一万多元的药,下余的假药都销售完毕,从中牟利八、九万元。 34、上诉人刘鲁信供述,他是陕西天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7月份,他在网上QQ医药群里认识张某乙,网上留的电话是131XXXXXXXX,主要出售立普妥、波立维,单价立普妥每盒33—35元,波立维每盒80元左右。他遂电话联系对方,知道张某乙系一女性,自称是北京中冠医药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的市场批发价是立普妥47元/盒,波立维95元/盒,张某乙出售的药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利润很高,他心里明白只有假药才会这样售价,但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就从张某乙处购买这两种假药。他们之间的交易是通过德邦、顺丰物流发货的,发货地址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货物名称是日用品。交易次数20次,其中物流代收64190元,银行转账232920元,共计297110元。他从张某乙处购买假药可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购买的假药分别销售给白水县人民药店,立普妥每盒47元,波立维每盒95元,各售出100盒,货款共计14200元。白水大药房,立普妥每盒47元,波立维每盒93元,售出立普妥150盒、波立维100盒,共计16350元。白水大华药店,立普妥是每盒45元,波立维是每盒92元,各售出100盒,共计13700元。白水恒弘德药店,立普妥每盒45元,售出50盒,共计2250元。澄城县XX店,立普妥每盒45元,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富平安泰药店,立普妥每盒45元,波立维每盒92元,因为安泰药店的老板赵某甲发现是假药,他害怕赵某甲反映到天鼎医药公司去,这个2万元货款他退给赵某甲了。下余的还卖给其他一些药店,时间长记不清了。第二阶段是2015年11月底渭南市食药局的工作人员让他以白水大药房的名义,配合从张某乙处购买立普妥、波立维各400盒,发货方式是顺丰快递,货款近6万元,货物送到白水大药房后被渭南市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依法扣押。他并未向张某乙支付该笔货款,张某乙催要无果后遂说有钱了再行支付,后就不了了之。第三阶段是2016年8月30日,他见查假药的风头已经过去,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又从张某乙处购买立普妥100盒,单价按每盒33元计算,共计3300元。这次发货的是德邦物流,发货地址是哈尔滨呼兰区学院路营业部,发货人联系方式是131XXXXXXXX,发货人张某丽,他在取货时被抓获。通过销售假药他从中牟利7万余元。同时他还将张某乙推荐给他公司在榆林片区的代理袁东平、张静,至于他二人是否从张某乙处购买假药,他就不清楚了。 35、上诉人袁东平供述,他是陕西省天鼎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在榆林片区推销OTC(非处方药)。2016年3月份,他公司负责渭南片区的同事刘鲁信告诉他出售便宜的可定、立普妥和波立维(均系处方药)这三种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刘鲁信向他提供了张某乙的联系方式,一个北京号131XXXXXXXX,随后他与张某乙取得联系,张某乙又向他提供了自己的另一电话,哈尔滨号17181XXXX06,说尾号7033打不通就打尾号2806的号。对方给他的批发价格是波立维每盒68元,立普妥每盒33元,可定每盒33元,大幅度低于市场价,他随即明知张某乙是销售假药的,但为了赚取更多的差价,就从她处购买上述三种药,其中以立普妥为主。他们之间的交易均是通过德邦物流进行的,物流单上的所有号码均为尾号3289,发货人张某丽,货物名称是日用品。其中发货至榆林我的手中7次,物流代收69445元;发货至西安我妻子韩某甲手中20次,物流代收157531元;共计交易次数27次,交易额226976元。张某乙发送的货物均没有随货携带资质、销售委托书、检验报告、公司营业执照,他也明知对方销售假药,并未要求。他妻子韩某甲在他销售假药的过程中是无辜的,她不懂药品,只是按照他的嘱咐到德邦物流西安部取货、付款、发货,他没有给她妻子韩某丙说,怕她知道自己销售假药而不让继续出售。收到货后,他对外销售的价格是立普妥每盒40­—45元,波立维每盒95元,可定每盒45元。他将购买的假药出售于子长县康复大药店、定边县秉智大药房、延安市宝塔区杨仙斋大药房、清涧县康民大药房,从中牟利约四、五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四、六项,即:一、被告人苏小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人张玉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四、被告人袁东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六、未缴纳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涉案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五项,即:三、被告人刘鲁信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五、被告人张成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三、上诉人刘鲁信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上诉人张成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东亮 审判员马樊莉 审判员赵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贺康乐 书记员杨一凡
判决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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