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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昌略
联系方式:13485687654
注册时间:2002-03-25
公司地址:http://www.ahyst.com
简介: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口服溶液剂、口服乳剂、软膏剂、乳膏剂、散剂、灌肠剂、医药中间体(不含危化品)、原料药生产、销售,霍山石斛胶囊生产经营,药用尿素精细化工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上均不含危化品、监控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中药提取物、植物提取物、保健食品、糖果制品、饮料、蔬菜制品、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生肉批发、零售,不动产租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不含危化品)的生产及销售,Ⅰ类、Ⅱ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及销售,上述产品(不含处方药)线上线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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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然与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711民初2304号         判决日期:2019-08-05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超然诉被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堂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480元,并赔偿原告1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7月10日在天猫商城——沛河旗舰店购买了10盒人参枸杞红枣茶,共付货款1480元,订单编号:171095736497730545。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中添加了人参,认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产品系永生堂公司生产,要求赔偿148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超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孝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赢
判决日期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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