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然与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711民初2304号
判决日期:2019-08-05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超然诉被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堂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480元,并赔偿原告1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7月10日在天猫商城——沛河旗舰店购买了10盒人参枸杞红枣茶,共付货款1480元,订单编号:171095736497730545。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中添加了人参,认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产品系永生堂公司生产,要求赔偿148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超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孝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赢
判决日期
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