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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
联系方式:023-48342308
注册时间:2018-01-24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新华村50号附26号
简介:
一般项目:瓦斯发电;加工、洗选:煤炭;销售:煤炭、矿山设备及配件;煤矿救护(不含医疗诊治);配电及销售电服务;物资供应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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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洪焱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5民终4197号         判决日期:2019-08-01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石洪焱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洪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而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4日期间具有劳动用工关系。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一审拌匀的南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至2009年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以及东林煤矿给上诉人发放工资记录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此期间在重庆市东林煤矿上班事实。二、被上诉人系重庆市东林煤矿权利义务继受者,应对重庆市东林煤矿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石洪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用工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请求已过二年诉讼时效;2.原告诉讼主体有误,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成立,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的主体是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且至今还仍然存在。 一审法院查明:南桐矿务局东林煤矿原属南桐矿务局,1999年4月,南桐矿务局东林煤矿从南桐矿务局分立,成立重庆市东林煤矿,成为独立法人企业,隶属于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该矿下设东林一矿(原东林煤矿,含新田湾井)、东林二矿(原红岩煤矿、东林三矿(原鱼田堡煤矿)、东林四矿(原砚石台煤矿)、机械制造厂、工程处和教育培训中心七个二级单位。与此同时,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委托南桐矿务局代管。 2002年7月25日,重庆市东林煤矿向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02年11年11日,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宣告重庆市东林煤矿破产。嗣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期间,重庆市东林煤矿开展生产自救。2004年5月28日,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02)万民破字第2-7号裁定书,裁定宣告终结重庆市东林煤矿破产案的破产程序。 2003年11月21日,南桐矿务局改制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3月30日,成立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该东林煤矿系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2018年1月17日,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煤炭工管理局请示,拟将重庆能源集团下属各矿业公司的17对生产矿井进行资产重组,变更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中,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成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2004年5月,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石洪焱参保工伤保险。2009年4月20日,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石洪焱参保工伤保险停保。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石洪焱参保工伤保险期间,没有为石洪焱参保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2019年1月4日,原告石洪焱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石洪焱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之间从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用工关系。2019年1月8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不字(2019)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1月9日,原告石洪焱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石洪焱诉称曾在重庆市东林煤矿采煤113队上班,没有调换过工作岗位。2019年3月13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存放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档案室(原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的东林煤矿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采煤113队工资表进行质证,其中2004年1月至10月有原告石洪焱的工资记载,其余月份均没有石洪焱工资记载。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重庆市东林煤矿于2002年11年11日被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04年5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其权利义务主体消灭,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与重庆市东林煤矿无权利义务上的承继关系。原告石洪焱举示的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查询单、重庆市东林煤矿工资表、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均不能证明石洪焱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从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原告的该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石洪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洪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肖琴 审判员蒋科 审判员肖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史大贤 书记员李彦莹
判决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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