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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成锋
联系方式:0591-22850288
注册时间:2001-01-19
公司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4号楼6层608单元
简介:
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咨询、设计、建设;云计算平台研发与信息服务;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利、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气象、电力、海洋、地质、环境保护等监测系统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咨询、设计、施工、勘察、服务、测验、运维;水利水文仪器研制、生产、销售;工程测绘与数据调查、地图编绘;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论证;电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系统集成及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产品、互联网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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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水务局、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18民终51号         判决日期:2019-07-29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连州市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连州市水务局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四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四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初步验收鉴定书已明确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完全合同义务,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29个自动监测雨量和水位站中有8个站点不能投入使用且至今仍然没有解决,故不能要求连州市水务局给付剩余合同价款;且连州市水务局已支付大部分合同款的事实只是债务的提前履行,不能说明连州市水务局认可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的条件。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处理不当,初步验收是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尚未全部完成,显然《合同书》中约定的验收明确是指竣工验收而非初步验收,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其中8个监测站点自建成后就未投入运行使用,应属于未建成未交付使用状态,而非单纯的质量保修、维修、保养的范围。故连州市水务局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理由充分。 四创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连州市水务局支付合同款382180元;二、诉讼费由连州市水务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连州市水务局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连州市水务局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用于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的货物,货物内容在合同书中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合同总价款为1910900元,其中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3年后,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交货期为2012年4月15日,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根据业主要求实际安排。合同约定对于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3年,质保期内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实行保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有偿维修保养服务,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对于违约责任,合同书约定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工程/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连州市水务局有权拒收,并且四创科技有限公司须向连州市水务局支付合同总5%的违约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连州市水务局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连州市水务局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连州市水务局经济损失的由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州市水务局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连州市水务局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连州市水务局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合同书还就其他合同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2012年4月16日,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连州市项目部及连州市水务局的相关负责人在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设备签收单上签名,并盖有单位印章。2012年7月20日,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连州市项目部、连州市水务局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在《合同完工验收表》中签名,并盖有相应单位的印章,表明同意完工验收,该验收表显示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工程,已于2012年7月20日按合同实施完成,资料基本齐备,质量合格,同意合同完工验收。2012年7月31日,在清远市水务局、××水务局、××气象局、××气象局、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院等多部门的讨论下,出具《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初步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为: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基本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工程质量合格,档案基本完整,初步验收委员会同意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并投入试运行,发挥防灾减灾效益。再查明,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连州市水务局发出《询证函》,称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连州市水务局已经支付合同款1528720元,尚有合同款382180元未支付,连州市水务局于2017年8月11日在该《询证函》上盖章,同时手写加注“因该项目没有经验收”字样。开庭审理时,连州市水务局确认尚有合同价款382180元未支付给四创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连州市水务局与四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连州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系统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义务。案件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连州市水务局以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存在仍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及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合同款项的理由是否充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款项按照一定的条件分三次支付,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时,连州市水务局已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为1528720元,占合同总金额的80%,连州市水务局已经履行大部分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由此可见,连州市水务局用支付款项的行为表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的条件,且合同约定的验收并无明确表示是竣工验收还是初步验收。而根据《广东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的申请部门是项目法人单位,本案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提供竣工验收的义务,因此,连州市水务局拒付剩余合同价款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连州市水务局辩称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维护、保养的范围,其可提出事实和理由要求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解决,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解决不了的,连州市水务局可另寻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连州市水务局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82180元。案件受理费3516.35元,由连州市水务局负担。 本院二审经审查,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名称变更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2.7元,由上诉人连州市水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苏永术 审判员钟莹莹 审判员成振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聪聪 书记员梁琳培
判决日期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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