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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秀民
联系方式:0373-8996096
注册时间:2004-08-18
公司地址:长垣市丁栾工业区
简介:
第I类、第II、第III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凭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无纺布及制品,医用床上用品,劳保用品,医用工作服、帽,窗帘,棉被,宝宝衣,塑料制品,化学玻璃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净化设备及材料,消毒工具,消毒产品,清洁工具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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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728民初3555号         判决日期:2019-07-22         法院: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83U0W。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林寺村。 原告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了诉讼,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由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JL2017101806号销售合同,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如约向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30000元,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能发货,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又拒不返还30000元款项,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已经侵犯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造成严重影响。 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 依据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请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并由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张律师费由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销售合同》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据此证明2017年10月18日,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签订《销售合同》一份,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合同订立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预付货款30000元,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收到该款项后未能按照合同如期交货;2.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王鹏亮与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月宽的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三张、律师函一份、邮寄信息截屏打印件五张,据此证明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多次向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催要预付款,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多次推诿拒不支付,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当返还预付款。 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综合审查,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0月18日,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由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11400套钢结构螺栓M20*70、7500套钢结构螺栓M20*55,总价为59775元。由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代办运输,保证货物安全无误送到,交货地为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丁栾镇。交货时间为收到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之日起3天内交货。货款结算方式为预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到货后结清。双方签订合同后,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约于2017年10月18日向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0000元,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却至今未向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付货物
判决结果
解除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7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驳回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美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原雪
判决日期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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