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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宇
联系方式:010-63190310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
简介: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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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与艾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2民初30712号         判决日期:2019-07-10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立与被告艾宇、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慧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宇、被告中宇慧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艾宇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中宇慧通公司对艾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艾宇、中宇慧通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艾宇因公司资金周转,向杨立借款25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1.5%/月,并由中宇慧通公司提供担保。之后,杨立通过田志刚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艾宇。自款项支付后,杨立多次索要均无果,故杨立诉至法院。 杨立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2、中国银行新线零售交易历史表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艾宇、中宇慧通公司既未参加庭审,亦未做出答辩, 艾宇、中宇慧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艾宇向杨立出具借款协议,载明:“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现艾宇个人共向杨立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款项均已经由田志刚转付艾宇,借款期间艾宇需支付月1.5%的利息,并承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处有艾宇的签名,担保人处有中宇慧通公司的公章,并注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 杨立当庭陈述称,截至庭审之日,艾宇尚未清偿上述款项,中宇慧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艾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立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艾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艾宇、被告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田甜 人民陪审员果振敏 人民陪审员李一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静
判决日期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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