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26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颖华
联系方式:87813966
注册时间:1990-10-20
公司地址:扬州市文峰路39号
简介:
农药、有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品、工业机械设备、蒸汽、交流电的制造、加工、销售,焊接气瓶检验(经有核准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展开
2870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02民初2870号         判决日期:2019-07-10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婧琦和被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842.5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7528.23元)。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内贸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8976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告发货,被告支付预付款和部分货款,拖欠剩余货款416842.53元。 被告对拖欠货款事实和数额无异议,辩称因为原告供货不足导致客户流失货款未及时收回所致,拖欠货款416842.53元是多份合同累计数额,被告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内贸产品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离子膜烧碱32%880MT,总价897600元;被告预付款46%,赊销54%,发货后办理2个月承兑汇票,合同争议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于2018年9月13日、14日分两批接受了原告发送的全部货物,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16842.5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发货后办理2个月承兑汇票,原告发货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但其主张从被告收货后的次日即2018年9月15日开始计算付款时间并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没有在发货后办理2个月承兑汇票,也没有按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问题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上述意见,被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1.5倍。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1.5倍并不违反该规定,鉴于违约金的补偿、惩罚性质,兼顾本案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判决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判决后的违约金按照1.5倍计算。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2个月承兑汇票,汇票承兑时间是原告货款到账时间,原告的损失从货款逾期到账时间即2018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16842.53元; 二、被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584元(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止);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继续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8元,由被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许飞剑 书记员袁静
判决日期
2019-07-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