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马军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2822执54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7-09
法院:轮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马军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新2822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军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于2019年6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军宁支付欠款940787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向我院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并将其名下位于轮台县佰汇都市××园01室房屋产权不经法院评估、拍卖,作价220000元以物抵债至申请执行人秦培光,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520787元于2019年11月10日前履行完毕,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9)新2822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新立
审判员艾尔肯·吾布力
审判员朱兆梁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尹建海
判决日期
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