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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7570517
注册时间:1996-10-10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14号
简介:
建设工程监理;通信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服务;工程招投标代理;销售电子产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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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与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4468号         判决日期:2019-07-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以下简称志清中学)与被告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跃翔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清中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山、赵小莉、被告驰跃翔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志清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驰跃翔监理公司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监理费20115元;2.驰跃翔监理公司按照1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我公司的损失1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驰跃翔监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我方与驰跃翔监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为志清中学餐厅改造;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1号院;监理费为人民币40230元;监理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9月3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于2018年7月23日向驰跃翔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20115元(首付款为合同额的50%)。2018年9月12日,工程作业人员崔某1和崔某2在施工过程中屋面发生坍塌意外,事故造成崔某1腰部受伤,后被送至清河999医院救治。2018年12月12日,海淀区安监局针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最终认定施工方负主要责任,驰跃翔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负相应责任。驰跃翔监理公司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我方诉至法院。 驰跃翔监理公司辩称,不同意志清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同意退还志清中学全部监理费,但不同意赔偿其损失,因为本案监理工作根本就没有开始。正常情况下,我方总监下达开工令之后工程才能开始,但因为涉案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所以我方就没有下开工令,根本没有进行实质监理。诉讼费我方同意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驰跃翔监理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通信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018年7月18日,驰跃翔监理公司(监理人)与志清中学(委托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志清中学餐厅改造,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1号院,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49万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及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为冀某;签约酬金为总造价的2.7%,也即40230元;监理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始至2018年9月3日止,共计45天;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志清中学于2018年7月23日向驰跃翔监理公司支付食堂改造监理费20115元。 2018年9月12日8时30分左右,志清中学餐厅改造工程发生坍塌事故。北京X1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1公司)2名作业人员,在向志清中学餐厅屋面运送防水材料过程中,钢结构屋面突然坍塌,2名作业人员顺屋面滑落至地面,滑落高度约4.8米。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腰部受伤,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伤者被送至清河999医院救治。海淀区安监局事故调查科(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事故科)针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相关情况:志清中学餐厅改造工程是对志清中学院内原餐厅的翻建,施工面积约572平方米,由志清中学投资建设。2018年7月18日,志清中学与驰跃翔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总价款约4万元。2018年7月18日,志清中学与X1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约167.09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志清中学具有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2011年5月6日,举办者为X2公司,学校类型为普通高中。2、X1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30日,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主体结构施工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驰跃翔监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0日,2014年8月26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和通信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三)现场勘验情况:志清中学餐厅改造工程屋面坍塌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北京体育大学南侧志清中学院内东南侧。该餐厅为地上1层,结构采用钢结构门式刚架,建筑面积为575.5平米。钢柱及钢梁均采用H型钢,钢材牌号均为Q345。屋面主体结构破坏顺序为屋脊处梁梁焊接节点先发生破坏,随后南北向的梁柱节点开始发生破坏,屋面发生坍塌。现场3轴-10轴屋面屋脊两侧位置共散落了139卷防水卷材,现场钢梁与端板之间焊缝开裂,焊缝均存在未焊满、表面夹渣、凸凹过大、接头不良、波形粗略、焊瘤过长现象,发现梁柱节点焊接剪力板大部分焊缝存在气孔、接头不良、波形粗略、凸凹过大现象。主要构件螺栓连接节点均采用的M20,10.9S高强螺栓(摩擦型)发生断裂。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X1公司自2018年7月10日左右,进入志清中学院内进行餐厅改造工程施工,至2018年9月11日已完成主体结构、围护墙体以及屋面保温层施工。2018年9月12日8时30分左右,X1公司开始餐厅屋面防水施工,2名作业人员在向屋面运送防水材料过程中,钢结构屋面以从东往西的顺序发生坍塌,2名作业人员随之顺屋面滑落至地面,滑落高度约4.8米。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腰部受伤,目前伤者已出院,正在进一步康复中,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万元。 经查,X1公司未取得主体结构施工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工程未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依法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厂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未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南北向柱节点施工未按照图纸要求对上下进行翼缘焊接处理且梁柱节点板焊接质量不合格,故屋脊塌陷导致梁柱节点螺栓受到剪力过大,螺栓受剪破坏,因此发生了屋面的整体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X1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取得主体结构施工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承揽建筑施工……最终造成事故发生。2、驰跃翔监理公司与志清中学签订监理合同后,因X1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该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止违法施工,也未终止监理合同,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终酿成事故。3、志清中学作为该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违法施工和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一)X1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X1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驰跃翔监理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驰跃翔监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驰跃翔监理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志清中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相应责任,因志清中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其举办者X2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庭审中,驰跃翔监理公司表示因本案生产安全事故其向有关部门交纳了20万元罚款。志清中学表示,其主张的130万元损失系已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另查,志清中学另案已经起诉X1公司,诉讼请求为:1、X1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2、X1公司承担违约金668375元;3、诉讼费用由X1公司承担。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结果
一、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已支付的监理费20115元; 二、驳回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姚媛媛
判决日期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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