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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
联系方式:0796-8616807
注册时间:1989-06-30
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92号
简介:
矿产地质勘察、水文水井、工程勘察、桩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仅限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规划(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档案整理服务、档案技术咨询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保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期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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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荣芳、项兆会、杨畅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522刑初222号         判决日期:2019-07-05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荣芳、项兆会、杨畅、陈健、徐能兵、王伟民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荣芳及其辩护人章建国、被告人项兆会及其辩护人兰海、被告人杨畅及其辩护人徐俊钢、被告人陈健及其辩护人濮国平、被告人徐能兵及其辩护人沈文涛、被告人王伟民及其辩护人郭东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底,长兴县和平镇永诚矿业有限公司砂岩矿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永诚矿)、长兴县原和平吴山利清建筑石料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起帆矿)和长兴鑫龙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矿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鑫龙矿)公开招标。施某(另案处理)得知该信息后欲争取该三工程的施工权。后施某通过电话联系正在新疆服刑的被告人杨畅,让其帮忙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公司进行串标。被告人杨畅又通过被告人贺荣芳联系吴某(另案处理)帮助借用资质,吴某同意后,伙同施某、陈健商量借用资质公司。后被告人吴某又联系被告人项兆会,要求其出面帮助借用资质。被告人项兆会帮助借到符合条件的资质公司。施某指使被告人陈健将保证金及资质费打给被告人项兆会,被告人项兆会再打给被借用单位用于串标。投标期间,被告人项兆会安排被告人徐能兵、王伟民实施对相关参与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审核,分发标书等事宜。最终,上述三矿被施某、被告人贺荣芳、项兆会、杨畅等人串标成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荣芳、项兆会、杨畅、陈健、徐能兵、王伟民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认为,被告人徐能兵、王伟民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健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贺荣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荣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不是起到主要作用。其仅仅联系借资质的事情,而对借到资质后的事宜没有参与,也不知情。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串标才造成如今的后果。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的工程已全部竣工,没有造成烂尾楼工程。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荣芳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兆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兆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项兆会未起到指挥和决策性作用。在这起串通投标过程中,是施某指挥安排串通投标的整个环节和过程,被告人项兆会只是其中参与人,中标的三个工程也是由施某安排的公司施工,应认定项兆会为从犯。2.被告人项兆会的犯罪情节与同类犯罪相比较,相对较轻。3.被告人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在犯罪前实际经营公司,每年也会为国家创造200余万元的税收。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项兆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即为串通投标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属帮助犯,也是从犯。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让贺某帮助施某借符合条件的资质公司,但被告人对串通投标的具体细节或者如何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均不知情。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前几年整个行业大环境的因素,导致其触犯法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3.被告人家中尚有残疾的哥哥与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在施某的指使下,仅仅帮忙打保证金和资质费。无论从本案的资金来源还是最终由谁具体做工程,被告人陈健均不是股东,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观恶性较小,未获取非法利益和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结果。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能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能兵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徐能兵属初犯、偶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仅仅为了完成作为领导和亲属的同案犯项兆会布置的工作,并不是为了谋取重大的非法利益,客观上也仅仅审核了几个标书,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2.被告人是一位刚开始创业的小微民营企业家,在他创业梦想刚刚起步就身陷囹圄,对他打击很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能兵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伟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至案发,被告人王伟民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的第三个月,社会经历空白和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2.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伟民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依法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底,长兴县和平镇永诚矿业有限公司砂岩矿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永诚矿)、长兴县原和平吴山利清建筑石料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起帆矿)和长兴鑫龙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矿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公开招标(鑫龙矿)。施某(另案处理)得知该信息后欲做该三个工程,遂联系被告人杨畅让其帮忙借符合条件的资质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后被告人杨畅通过被告人贺荣芳联系吴某(另案处理),吴某答应被告人贺荣芳并同施某、被告人陈健商量借资质公司事宜。后吴某又联系被告人项兆会(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负责人)具体商量借资质公司事宜。被告人项兆会答应吴某并具体落实向其他公司借用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后借到的资质公司分别为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施某指使被告人陈健将保证金及资质费打给被告人项兆会,当天,被告人项兆会将164万分四笔分别打给浙江中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卢山个人的账户上。开标前,由施某负责投标价格排定并安排施靖亮(另案处理)联系徐梓菁(另案处理)制作出借资质公司的商务投标标书,由被告人项兆会联系出借资质公司投标人员,并安排被告人徐能兵、王伟民等人对相关参与投标标书进行审核,再由各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封标。2017年10月17日,各串通投标公司代表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投标。经开标,被告人项兆会借用的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以1058.273万中标价中标永诚矿。2017年10月24日,各串通投标公司代表各自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投标。经开标,起帆矿由被告人项兆会自己负责的核工业华东二六三工程勘察院以613.5838万元中标,鑫龙矿由被告人项兆会借用的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以187.209万元中标。中标后,该三项工程均由施某实际施工。 另查明,被告人项兆会在本案串通投标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U盘两个、手机三部、记账本一本等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张某、杨某、韩某、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荣芳、项兆会、杨畅、陈健、徐能兵、王伟民及同案人施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取证材料等。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被告人贺荣芳、项兆会、杨畅、陈健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施某欲做涉案三矿的工程,在施某向被告人杨畅提议后,被告人杨畅积极响应并筹备串通投标事宜。被告人杨畅虽在监狱服刑,但其通过电话遥控的方式,联系被告人贺荣芳向他人筹借用于串标的公司资质,同时联系被告人陈健安排串标所需的保证金、资质费等事宜。被告人贺荣芳又通过吴某,吴某最后联系到被告人项兆会。被告人项兆会凭借自己的“关系”成功借到符合资质的八家单位参与串标。因被告人贺荣芳、项兆会、杨畅、陈健在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中,相互协作,配合默契,最终达到串标成功的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用较小、从犯的辩护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尚未被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贺荣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项兆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能兵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伟民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项兆会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八、扣押在案的:U盘二个、白色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灰色记账本一本,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被告人徐能兵、王伟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陶菊华 人民陪审员王赟皎 人民陪审员朱卫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学娟
判决日期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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