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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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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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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桂0703行审17号         判决日期:2019-07-02         法院: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称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作出的钦市住建行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钦州市北爱双创园商业步行街项目施工,其中1#综合楼主体已建成两层局部四层,建筑面积3414.00㎡,2#商业楼已建两层,建筑面积915.40㎡,合计建筑面积4329.40㎡。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钦市住建行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违法施工行为,处以3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9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罚款300000元,加处罚款297000元,合计597000元。 另查明,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钦发〔2019〕1号《关于印发<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政府办公室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钦市住建行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作出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297000元,合计59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梁业盈 人民陪审员林信杰 人民陪审员庞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潘廷霞
判决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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