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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553600
注册时间:2001-09-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简介:
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批发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零配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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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01民终1606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华利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6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悦,被上诉人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华利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向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本息合计448800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错误。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录像资料可以证明其每年都会派工作人员向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索要涉案欠款,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知道此事。本案的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最后一次索要欠款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二、原审判决认定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与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存在多宗业务往来,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所支付的330000元与本案涉及的合同具有关联性错误。双方于2009年9月27日签订《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网络机房、网络教室建设项目合同》。现代技术学院于2009年10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合同总额的50%的设备款330000元。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向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60000元。在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双方之间除此一项业务之外,并无其他业务往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付款行为与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足以证明现代技术学院已支付的330000元与本案所涉合同具有关联性。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判决适用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有失公允,严重损害了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望二审公正裁判。 现代职业技术学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不应向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支付448800元。关于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相关的录像视频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公开播放,并不能证明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的330000元。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履行了买卖合同,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亦未向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交付货物,因此,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关于本案案由。本案涉及的是一个阶梯教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无关。 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网络设备款330000元;2.判令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8800元[330000元×6年(2011年1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6%],以上合计448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向法庭提交2009年9月26日《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网络机房、网络教室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及2012年10月23日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向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66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拟证实双方约定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向现代职业技术学院销售网络设备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650444元,安装施工费10000元,合计660444元,优惠价为660000元。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提供2009年10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实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向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付款330000元,尚欠330000元未付,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庭审中认可付款330000元的事实,但因学校人员频繁更换,对于付款是否系本案所涉合同无法确认,对付款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经法庭询问,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与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之间除本案所涉买卖合同还存在多宗业务往来。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提供2017年9月27日录像材料及其整理打印件一份,拟证实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提供的录像资料及整理打印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无法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关于本案欠款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因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与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存在多宗业务往来,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仅能证实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曾于2009年10月10日向其支付330000元,无法证实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所支付的330000元与本案涉及的合同具有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于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要求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设备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驳回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要求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网络设备款3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要求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88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32元,由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丁勇 审判员化豫 审判员曾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永惠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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