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王华、王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182执932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耀公司)、王华、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39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2日,以745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5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执行人王华、王季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王华、王季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48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王华、王季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吴春洪
审判员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文瑞
判决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