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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日和
联系方式:010-83669729
注册时间:2000-12-06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新村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及咨询;公路养护,绿化、维修,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公路收费系统建设及改造,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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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4民初10386号         判决日期:2019-06-26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以下简称翠衣养殖中心)与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翠衣养殖中心法定代表人钟丽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杨灿,被告首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被告中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翠衣养殖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在施工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以种禽培育、养殖、技术开发为主的集体企业,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南租赁养殖场地10亩,拥有千余平米的鸡舍。原告从1998年引进黑羽乌鸡种鸡,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自主研发出翠衣牌珍禽黑羽乌鸡,具有全世界罕见的基因群,种资资源独特,2010年6月,原告存栏种鸡达2100套,2010年下半年企业增加繁育1160套。2010年3月,被告首发公司《京包高速公路五至六环段》项目开始施工。该道路工程9#标段由被告中交公司承包。被告的南沙河桥施工现场距离原告最短距离为124.8米,京包高速路占地界与原告最近距离68米,施工现场的噪声、震动、夜间照射等,对原告养殖鸡群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鸡群整体发生应激反应,生产机能下降,排卵异常,腹膜炎,撞笼吊死鸡频发,普遍发生不下或下软蛋等情况,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受被告施工影响,原告2010年死亡种鸡407羽,2011年死亡种鸡1035羽,2012年1-5月死亡种鸡132羽。截止2012年5月31日,原告存栏种鸡1687羽因受到施工产生的震动和噪音、夜间电焊强光产生的刺激而产生应激反应,已不能正常产蛋和孵化,完全失去了种鸡的功能,只能作为淘汰鸡出售来降低损失。因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原告的翠衣牌珍禽黑羽乌鸡养殖项目被迫终止,项目以失败的结果告终。综上,被告首发公司的建设行为和被告中交公司的施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首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公司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专门负责北京市域内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工程是国家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G7京新高速的一部分,该高速从规划到设计都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若原告认为规划有问题,应当向规划部门反映问题。二、原告位于昌平区境内南沙河北案北侧约150米、京包高速公路东侧,房屋距离征地线最近点约70米,占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在京包高速的征地范围之内。原告曾提出选址搬迁或整体拆迁补偿的要求。因原告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拆迁政策的要求,所以不能为其进行整体拆迁。三、原告提出无法继续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导致项目被迫终止一事,经我方了解不是事实。昌平区农业局已经正常为其核发了防疫合格证。虽然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发放防疫许可证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办法不会对原告经营的养鸡场产生不利影响。原告养鸡场在2013年通过了昌平区农业局的年检也说明了这一点。四、对于原告提出的种禽在施工期间部门死亡而要求补偿的问题,第一我公司并非施工单位,没有施工作业行为,所谓震动、光照等行为我公司并未实施,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业主要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第二,并没有证据证明施工作业与其种禽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五、原告在(2011)年昌民初字第13648号案件中评估选定程序违法。在2011年13648号案件在我方当事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选定评估机构,也未采用摇号的方式,而不应当直接委托原告提供的评估公司。六、2011年13648号案件的评估报告严重违反资产评估准则,结论完全错误。七、损失计算原则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已取得防疫合格证,不存在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我公司没有实施对原告的环境污染行为,没有赔偿义务。原告主张损失500万元,一只鸡最低290多美元,我们不认可。 被告中交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动物防疫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实施的相关规定,原告养殖中心距离高速公路不到1000米,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其经营行为违法,因此其所陈述的损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告起诉所说我单位施工造成其鸡群产生反应等,我公司不认可,我们认为与我们施工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500万元没有证据支持,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翠衣养殖中心于2000年2月2日登记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饲养种禽、家禽;水产养殖;销售活禽及禽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2001年5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翠衣牌”注册商标。2001年10月,翠衣养殖中心(乙方)与昌平沙河镇老牛湾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租用甲方所属村南10亩荒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书》还约定乙方每年带动甲方村民不低于30户的养鸡专业户,为甲方安排劳动力就业3名。翠衣养殖中心位于上述租赁土地之内,在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道路工程东侧,是纯种绿壳蛋乌鸡-珍禽黑羽乌鸡的种群繁育基地,产品为纯种绿壳蛋黑羽乌鸡,包括种鸡、种雏鸡和种蛋等产品。自2002年开始,翠衣养殖中心即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2011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局再次为翠衣养殖中心颁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于2012年4月22日、2013年4月22日两次进行年检。 首发公司系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的建设单位,中交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了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第九合同段工程,并于2009年12月29日开工,实际于2013年12月20日竣工。另,2007年4月2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京环审[2007]309号《关于京包高速公路(五环-六环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主要内容为:“首发公司:你单位报送的《京包高速公路(五环-六环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评审A2007-0228)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一、拟建京包高速公路(五环-六环路段)工程起点位于海淀区京包铁路东侧、五环路南1.2公里,向北跨越玉河南路、南沙河、北沙河,在昌平区楼自庄西北与六环路相交,接京包高速(六环路—德胜口段),道路全长20公里,总投资52.5亿元。该工程主要环境问题是运营期噪声;施工期噪声、扬尘等。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照推荐方案建设。二、建设单位须协商规划部门优化线路,道路30米以内的敏感点须拆迁或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同时对预测运营期噪声超标的志清中学、上地佳园、果庄子村等11处敏感点安装隔声屏,同时对其中9处声敏感点和智学苑、软件管理学院宿舍楼等7处敏感点安装计权隔声量在25分贝以上的隔声窗。你单位须向当地政府申请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道路两侧噪声功能区进行调整。三、……四、施工前须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采用分段施工方式。施工期间,接受监督检查,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的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施工渣土必须覆盖,严禁将施工产生的渣土带入交通道路,遇有4级以上的大风要停止拆除和土方工程。五、项目竣工后须在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010年,翠衣养殖中心认为高速公路施工对其养殖中心经营有较大影响,并与首发公司就整体搬迁进行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2010年4月20日,经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京包高速路(五环路-六环路段)项目管理处测量并出具说明,内容为:经施工单位测量,在建京包高速9#标南沙河桥施工现场与翠衣养殖中心最短距离为130米。2010年5月15日,翠衣养殖中心负责人、昌平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京包高速第9标段施工负责人、京包高速施工测量队测量人共同对现场进行确认,并签署《现场确认记录》,内容为:京包高速路第9标段南沙河桥北河堤施工现场与翠衣养殖中心南墙距离124.8米。京包高速占地界与翠衣养殖中心西墙南角最近距离68米。2010年6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向首发公司发出昌政函[2010]129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京包高速公路建设设计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有关事宜的函》,内容为:翠衣养殖中心位于在建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道路工程东侧,是全国知名纯种绿壳蛋乌鸡—珍禽黑羽乌鸡的种禽繁育基地。该中心场地面积约10亩,建有育种鸡舍336平米,育成鸡舍336平方米,育雏鸡舍180平方米,孵化室80平方米,现有存栏种鸡2100套。经贵公司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项目管理处测量核实,在建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道路工程9#标段南沙河桥施工现场距离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最短距离为130米。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因此该中心将无法继续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养殖产业的生产和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保障该养殖中心正常经营,维护地区和谐稳定,需将该中心整体搬迁,请贵公司就该养殖中心搬迁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并尽快落实。但,首发公司未对翠衣养殖中心进行搬迁或采取其他措施。 庭审中,翠衣养殖中心提交的动物防疫监督笔录、动物卫生监督笔录、鸡种生产记录,显示翠衣养殖中心饲养的种禽接受过正规防疫,2010年3月后开始出现死鸡现象,种禽数量不断下降。2011年3月14日、2011年3月17日、2011年4月5日、2011年10月18日昌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室对翠衣养殖中心出现的死鸡进行剖检检验,诊断结果为:死鸡内脏器官未见异常变化,初步诊断疑为应激反应,非传染病死亡。同时期,北京市昌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防疫督查笔录》亦记载“现场鸡群除应激反应无其他疾病”。翠衣养殖中心认为种禽死亡系高速公路施工造成的应激反应,因此多次与首发公司进行交涉,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29日,翠衣养殖中心委托北京天盛佳境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养殖中心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声源为钻机,昼间71.2dB,已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噪声限值。 2011年11月24日,翠衣养殖中心向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总站提交《申请书》,申请对其培育养殖的翠衣黑羽乌鸡的代次进行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总站作出《关于对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翠衣黑羽乌鸡代次评定要求的回复》,表明:“由于没有种畜禽代次评定职能,你中心提出的“对翠衣黑羽乌鸡的代次进行评定”的要求,我站无法办理。据我们了解,目前尚未有相关机构可以进行种畜禽代次评定,建议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定。”2011年12月8日,翠衣养殖中心委托具有高级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职称的7人组成评审组,对翠衣黑羽乌鸡的代次和品种进价值进行评审。2011年12月15日,该评审组作出《关于对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选育的“翠衣牌黑羽乌鸡”代次和品种价值的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认定:翠衣黑羽乌鸡系民间自主培育的地方良种,从现代家禽育种的角度评价,该良种为纯种,可作为现代家禽育种及商品生产系列中原种的育种素材,具有很强的优质育种潜力,同时也丰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禽种资源。因此,对翠衣黑羽乌鸡的代次定位应处于现代家禽育种系列中原种的位置,具有独特的育种价值和不可估量的绿色食品生产价值。《评审意见》在“关于翠衣黑羽乌鸡品种价值”中表述为:“我国从外国引进的家禽中,最高的代次为祖代,外国育种公司怕他人复制其纯种、纯系,故均不向中国提供曾祖代种禽,更不可能出售其原种种禽。综观我国近几年引进的国外祖代商品家禽的交易价格,每只最低价格为29美元,最高为135美元。曾祖代家禽的价格至少在祖代鸡的十倍以上。原种家禽的交易已不能按照每只的单价计算,只能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其交易价格高的惊人。” 另查,2011年10月14日,翠衣种禽养殖中心曾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由将首发公司、中交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连带赔偿养殖项目终止的损失34190100元,连带赔偿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14977400元。后,因翠衣养殖中心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2014年6月18日出具(2011)昌民初字第13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6年6月1日,翠衣养殖中心再次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京0114民初9187号。在(2016)京0114民初9187号审理中,中交公司称应当对翠衣养殖中心鸡群死亡原因与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中交公司京包高速公路施工期间正常情况下产生的噪音、震动、夜间照明,是否会对原告的鸡群整体发生应激反应,导致生产机能下降(不产蛋或者下软蛋),排卵异常,腹膜炎,甚至撞笼吊死的情况。”但经本院、中交公司以及首发公司多方了解,目前没有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该因果关系鉴定。翠衣养殖中心则申请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施工对其造成的种鸡死亡、种群灭失以及项目终止的全部损失进行评估。经摇号选择,本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11月19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退案说明》,称因“最终无法对种群进行确认,评估小组研究决定对此次评估做退案处理”。2018年5月,翠衣养殖中心撤回了起诉。后,翠衣养殖中心再次提起本诉。本案审理中,根据翠衣养殖中心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其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4月16日,北京中锋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关于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资产损失评估项目的退函申请》,表明不承接该评估项目。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动物防疫合格证、商标注册证、《关于京包高速公路(五环-六环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现场确认记录》(2011)昌民初字第13648号民事裁定书《退案说明》《关于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资产损失评估项目的退函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京包高速公路建设设计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有关事宜的函》《关于对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翠衣黑羽乌鸡代次评定要求的回复》《评审意见》防疫监督笔录、动物卫生监督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损失1500000元; 二、驳回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北京翠衣种禽养殖中心负担28500元,已交纳,由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3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路玉国 人民陪审员刘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蝶宜
判决日期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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