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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154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2662288
注册时间:2001-01-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医疗器械Ⅱ类;承接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通讯工程、智能楼宇及数据中心计算机系统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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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01民终2057号         判决日期:2019-06-2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子口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键和李亚男、被上诉人东华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子口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新010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东华软件公司对电子口岸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对本案合同签订的过程未查清。东华软件公司在一审起诉称,电子口岸公司于2016年就向其提供了设备,2018年4月所签订的合同为补充合同。而电子口岸公司认为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东华软件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该事实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也是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依据,该事实的认定与否,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做调查和认定。2.本案所涉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一审法院未做调查。电子口岸公司与东华软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所涉设备,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管理平台所用,为国检职能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因政府原因,海关和国检部门合并,两单位的部分职能也合并。国检部门裁撤后,国检部门对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的手续由原海关部门取代,从而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做调查和认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东华软件公司向招标公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程序是否正当,均影响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做调查和认定,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电子口岸公司的上诉请求。 东华软件公司辩称,我公司主张先货后款与招标并不矛盾。电子口岸公司对其主张招投标违法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合法有效。我公司交付的设备电子口岸公司已验收合格,我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至于电子口岸公司购买该货物为何用途,设备购买方因机构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我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电子口岸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东华软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电子口岸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90万元;2.判令电子口岸公司支付违约金106400元[190万元×1‰×(395天÷7天),从2018年4月26日起算至2019年5月25日止,共计395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6日,电子口岸公司(甲方)与东华软件公司(乙方)签订《新疆电子口岸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管理平台设备采购及集成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标的:浪潮服务器、NetApp存储设备系列产品及集成服务。交货地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时间:设备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定后10天之内。安装调试:设备到货后七日内,乙方按要求完成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东华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安装调试工作,甲方提供安装条件并给予配合。安装调试费及货物运输费由乙方负责。合同总价为190万元,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作为预付款,即付金额人民币57万元。2.设备到货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40%,即付金额为人民币76万元。3.设备由甲方验收后并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的30%,即付人民币57万元。违约条款: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到货后不能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则视为乙方违约。每推迟七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未完工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推迟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每推迟七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东华软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电子口岸公司供货,电子口岸公司向东华软件公司出具了《设备到货验收报告》,载明“设备已签收,经调试符合甲方使用要求”,未载明到货时间。电子口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东华软件公司付款。 上述事实认定有东华软件公司提供的《新疆电子口岸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管理平台设备采购及集成合同》、《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一审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东华软件公司与电子口岸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新疆电子口岸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管理平台设备采购及集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电子口岸公司辩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的意见,电子口岸公司要求另行提起诉讼,但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诉讼,在本案判决前亦未提起诉讼,故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东华软件公司要求电子口岸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90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东华软件公司要求电子口岸公司支付违约金106400元的请求。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为“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作为预付款,即付金额人民币57万元。2.设备到货后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40%,即付金额为人民币76万元。3.设备由甲方验收后并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的30%,即付人民币57万元。”本案中,东华软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完成安装调试的具体日期及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电子口岸公司对东华软件公司所称的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意见亦不认可,故东华软件公司以合同签订日按190万元计算违约金的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支持电子口岸公司支付东华软件公司违约金29547元(57万元×年利率4.35%÷12个月×11个月×1.3,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电子口岸公司支付东华软件公司合同价款190万元;二、电子口岸公司支付东华软件公司违约金29547元。 本院二审期间,电子口岸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其工作人员李亚男与东华软件公司工作人员肖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涉案合同因招标程序违法应属无效的事实。东华软件公司经质证认为:1.该证据形成于2018年3月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2.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该工程不属于国家招投标工程,故不适用国家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该份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性。本院对该份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为该聊天截屏内容虽然涉及招投标的相关事宜,但只是双方工作人员的一种磋商过程,并不能全面反映招投标实际开展的情况,单凭该聊天内容不足以证实双方招投标程序存在违法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子口岸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65.92元,由电子口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丁勇 审判员曾敏 审判员何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雯
判决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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