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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闻章
联系方式:18905998507
注册时间:2012-07-09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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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602民初5343号         判决日期:2019-06-25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杨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磊立即返还伟业公司不当得利款381395元及资金占用费13718.5元;2、判令杨磊赔偿伟业公司经济损失10637.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6日,杨磊挂靠伟业公司中标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双方约定该工程由杨磊承包施工,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按规定上缴全部税费及其他工程应上缴的有关费用等,其中包含按工程合同价10%缴纳履约保证金381395元。后杨磊通过案外人郑杰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伟业公司账户转账381395元,当日伟业公司即将该款转入建设单位的指定账户,代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当时伟业公司认为该笔381395元的款项是杨磊向郑杰英借款,故伟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案涉工程尾款和保证金合计681395元后即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于同年10月25日将工程尾款299940元和履约保证金381395元支付给杨磊。因杨磊未将上述履约保证金返还给郑杰英,郑杰英以伟业公司向其借款381395元为由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伟业公司归还借款381395元及利息,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认定伟业公司向郑杰英借款成立,判决伟业公司偿还郑杰英借款381395元,并从2018年4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现伟业公司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已向郑杰英支付381395元及利息和滞纳金13718.5元,并负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10531.5元以及执行费106元。事后,伟业公司多次要求杨磊返还误支付给其的款项381395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伟业公司因郑杰英诉借款纠纷所支付的诉讼费和执行费10637.5元,杨磊均无理拒付,伟业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杨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16日,伟业公司中标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建设工程。2015年11月5日,伟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漳州市龙文区郭坑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坑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摘要):由伟业公司承包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3813959.68元,本协议书在承包人缴纳工程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2、2016年2月2日,伟业公司与杨磊签订一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摘要):杨磊向伟业公司承包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建设工程,杨磊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杨磊除应按规定上缴伟业公司承包管理费、按规定上缴全部税费及其他工程应上缴的有关费用,应自行承担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杨磊负责支付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和银行汇票以及业主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杨磊负责支付工程施工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等。 3、2015年10月27日,案外人郑杰英向伟业公司转账381395元,转账附言: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履约保证金。同日,伟业公司向漳州市龙文区郭坑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建设工程的履约保证金381395元。2016年10月19日,郭坑开发公司向伟业公司转账支付案涉工程尾款及保证金合计681395元。2016年10月25日,伟业公司向杨磊转账支付299940元(转账附言为材料款)、381395元(转账附言为退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4、2018年4月9日,郑杰英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伟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1395元并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其事实与理由为:2015年10月27日,伟业公司以急需缴纳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为由向郑杰英借款381395元,郑杰英于同日向伟业公司转账支付381395元,附言为龙文区郭坑镇北溪江滨村道履约保证金,该借款伟业公司分文未还。该案经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闽018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伟业公司偿还郑杰英借款381395元,并按年利率6%向郑杰英支付2018年4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21元,减半收取计3510.5元,由伟业公司负担。伟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闽01民终6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21元由伟业公司负担。伟业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郑杰英转账支付381395元。之后,郑杰英向长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伟业公司拖欠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伟业公司因此向长乐市人民法院转账17334.5元,其中包括执行款(即利息和迟延履行金)13718.5元、一审诉讼费3510元、执行费10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81395元、资金占用费11912元; 二、被告杨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31.5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93元,由原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元,由被告杨磊负担3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邹燕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芳
判决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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