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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尚宏伟
联系方式:0396-2962852
注册时间:1997-04-29
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风光路北段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五金交电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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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702民初3515号         判决日期:2019-06-24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中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大利,被告驻马店市中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坤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损失40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2月份承包了驻马店市第九中学教学楼阳光玻璃幕墙装修工程,2016年6月份竣工。2018年4月份,第九中学发现玻璃部分脱落,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属于玻璃胶粘接不牢,玻璃胶质量不达标造成。2018年6月6日,第九中学通知施工单位原告、供货单位被告,要求按照设计要求玻璃供货单位无偿提供质量合格的玻璃及玻璃胶,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抓紧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尽快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共场所绝对安全。接到通知后,被告提供合格的玻璃及玻璃胶,原告重新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安装施工。2018年9月份,重新整改完工,经验收合格。因被告供货质量不合格,原告重新施工造成的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驻马店市中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有很多产品,就玻璃来说一下,是在客户的要求下来供货的,正常情况下被告不考虑客户用在哪个地方。首先,被告的玻璃有三种,一种是普通的门窗中空玻璃,一种是用于隐框幕墙的,还有一种是用于明框的。在被告的发货单上很明确地写书了产品的特性、组成部分。如果原告的团队足够专业,就会提出要求用哪种玻璃。被告的产品是根据原告的要求来订购的,所谓的检测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不存在的,是因为他们订购产品错误才引起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后来考虑到是因为学校,从仁义道德上出发,所以被告公司无条件的重新做了一批产品,也没有收费。可能会考虑反诉,收回材料费用。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重新整改的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9日原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田光浩的名义从被告驻马店市中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订购多种尺寸的6mm白玻钢化+9A(聚)+6mmLOW-E钢化玻璃,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交货,原告收到货物后,向被告支付17590.4元的货款。原告将这批货物用于驻马店市第九中学教学楼阳光玻璃幕墙装修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6月份竣工。2018年4月份,第九中学发现玻璃部分脱落,2018年6月6日驻马店市第九中学发出《关于“市第九阳光房玻璃幕墙部分脱落”存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载明:市九中阳光房玻璃幕墙部分玻璃脱落,经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属于玻璃胶粘接不牢,玻璃胶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对此1、要求原告按照设计要求玻璃供货单位无偿提供质量合格的玻璃及玻璃胶,重新更换玻璃及玻璃胶。2、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抓紧组织人员施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尽快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共场所绝对安全。此通知由施工单位:孟金山、供货单位:施坤民签收。2018年5月25日原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田光浩的名义从被告驻马店市中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订购与2015年所购货物尺寸相同的5mm白玻钢化+9A(结)+6mm LOW-E钢化玻璃,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交货,未收取相应货款。原告收到货物后即行组织施工,施工期间花费费用若干,现工程已施工完毕。 诉讼中,原告提交梅伟出具的玻璃安装费700元收条、“吊车徐庄”出具的吊车费1600元收条、徐国芳出具的幕墙结构胶货款4140元收条、孟金山玻璃运费280元收条、徐庄出具的吊车租赁费10800元收条、张发敏出具的安装钢化玻璃货款23200元收条。合计:40220元。被告对上述收条未发表质证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货清单、收条等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雪茹
判决日期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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