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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玉生
联系方式:0517-83888059
注册时间:2010-02-04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009号创业大厦3层L3473(江宁高新园)(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七里岗177号)
简介:
公路、水运和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工程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应用软件开发;企业信用评估及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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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5执191号         判决日期:2019-06-2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元,由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予以并案处理,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月13日、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空港工业园华商街2号2幢、1号1幢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首封法院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关联的诉讼案件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商请处置权,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回函,表示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无法移送我院执行。 4、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陈露的下落。本院现场查封了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空港工业园华商街2号2幢、1号1幢不动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甘肃塬臻物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将江苏新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 7、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秦俊华 审判员霍翔 审判员郭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秀 书记员张鹏
判决日期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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