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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2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恩博
联系方式:010-87613752
注册时间:2001-06-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4号
简介:
专业承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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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敏与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82执331号         判决日期:2019-06-21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敏与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苏128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朱玉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田敏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朱玉南应担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47元,由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费用的一半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44元、扣划被执行人朱玉南有银行存款3277.50元、扣划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179890.56元,扣缴本案执行费24591元后,本案申请人受偿1159223.5元。至此,北京建工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 4、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至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靖江市孤山镇山东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据该村委反映,被执行人朱玉南已多年不回该处居住,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租赁,早已不在该处经营。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玉南、江苏佳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7)苏128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蔡明义 审判员孙斌 审判员唐胜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西乾
判决日期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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