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志群、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民终3240号
判决日期:2019-06-1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柳志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认证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柳志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检验认证集团支付柳志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56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柳志群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柳志群上诉请求:支持柳志群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检验认证集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柳志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王丹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巍(兼)
书记员朱周明(兼)
判决日期
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