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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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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与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1081民初2512号         判决日期:2019-06-12         法院: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爱民与被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志政、张国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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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83棵树木死亡损失费83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45亩承包地9年种植农作物减收损失费20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因污水污染导致原告承包地严重受污染后的经济损失(土地损失)20000元,要求停止侵权;4、被告围墙掉下来的水泥墙皮、砖块等杂物全部压在原告承包地上,要求被告立即清除这些杂物;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份在自家承包地上栽种杨树206棵。自2018年3月开始,由于被告管辖的霸州市垃圾填埋处理场院内用泵向垃圾坑内抽水,对垃圾物发酵,导致垃圾场围墙墙缝内多处污水向外喷,喷到原告承包地内。同时垃圾处理场坑内积存的污水还直接从地下渗透到原告的地内,使原告承包地遭受严重污水污染。2018年3月份,原告承包地内栽种的杨树明显被污水淹死46棵,至2018年10月份原告栽种的树木被流到承包地的污水及渗透到地下的污水淹死83棵,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事发后,原告从2018年3月份开始,多次找被告反映和交涉,要求赔偿,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答复,故形成侵权。原告承包地与垃圾处理场仅一墙之隔,垃圾处理场自2009年建成至今,被大风刮出的塑料袋、泡沫、脏纸在九年间横飞到原告承包地内,造成农作物减产,从2010年原告就找被告反映此问题,被告只是派人看一下,不作处理。原告反映的被风刮到承包地垃圾致使农作物减产、树木被污水淹死,以及承包地因污染无法耕种的问题,被告一直不给原告一个合理的答复。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07年12月20日被告下属公司与大各庄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大各庄土坑(四周向外延伸五米做围挡,总面积54亩,南北197米,东西181米)用于垃圾填埋。2009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租用周边土地9.98亩(附图)。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每年支付租赁款,依据合同约定以及上午双方现场勘查,可以看出原告所主张的诉争土地在租赁范围内。故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所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爱民系霸州市康仙庄乡大各庄村村民。1999年11月12日,霸州市人民政府为李爱民在大各庄村的承包地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李爱民承包地水浇地共计6.06亩,地块名称及亩数为,村北1.85亩、马坟西2.12亩、路南0.64亩、王坟1.45亩。 2007年12月20日,被告下属霸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霸州市康仙庄乡大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霸州市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场)土地征用协议书,约定:甲方租用乙方土坑(四周向外延伸5米做围挡,总面积54亩,南北197米,东西181米),用于垃圾填埋,垃圾填满后,土坑产权归乙方所有。每年租金15000元(甲方先向乙方预付3年租赁费,3年后每年支付15000元,直至土坑填满为止);乙方为甲方做好道路和垃圾场修建的各项协调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道路施工和垃圾填埋过程中,如遇各种纠纷,乙方负责协调解决;本协议双方和环卫处各一份,上报康仙庄政府、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原告对征地协议书无异议。上述征地协议书签订后,垃圾填埋场开始建设,于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原告王坟承包地位于垃圾场东北角,该垃圾填埋场占用原告该处承包地约一亩,原告认可补偿款每年1000元,补偿款没有拖欠。2009年4月1日,城建公司(甲方)与村委会(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垃圾场建成后甲方需修筑围墙和门卫用房,需要占用垃圾场周边土地共计9.98亩(位置及大小见附图);甲方按每亩每年1000元标准补偿(首付三年),以后每年一付;乙方为甲方做好租地等各项协调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建设围墙和门卫用房过程中,如遇各种纠纷,乙方负责协调解决;本协议双方各一份,市财政局、环卫处各一份。补充协议附图显示,垃圾场北侧占用土地自北侧边界向北延伸10米。原告以村委会未和其沟通为由对补充协议书不认可。 2019年6月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结果为:垃圾场南北长约169米(南侧围墙至北侧围墙),东西长约181米(东侧围墙至西侧围墙);原告诉称的土地位于垃圾场北侧,具体位置为自垃圾场围墙北侧向北延伸约11米,自垃圾场东侧向西延伸约84米;原告在诉称的土地上自南向北种有5排杨树;第一排基本死亡,第二排大部分死亡,第三排部分死亡,第四排、第五排基本存活,自第一排至第四排均在垃圾场北侧围墙向北延伸10米范围内。垃圾场现已封场,不再使用,封场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3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照片,被告提供的土地征用协议书、补充协议、照片,勘查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爱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04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合议庭
审判员任建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子飞
判决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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