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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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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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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廷颐有限公司与刘跃娥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5民初74877号         判决日期:2019-06-04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廷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廷颐公司)诉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廷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海,被告东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向阳、张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廷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华公司停止在第42类服务上使用“adinc.及图”商标;2.判令东华公司停止使用我公司英文企业名称、字号、简称、公司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3.判令东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560.3元;4.判令东华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及理由:首先,我公司是第4590633号“adinc.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详见附件一),该商标于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商业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我公司发现东华公司在施工统包服务等合同、法定代表人名片、设计图、报价单、项目工程图及招聘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该行为构成对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我公司于2003年3月24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是“ADIncorporationPte.Ltd.”,简称为“ADI”,在亚太地区的室内装饰设计和室内设计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华公司作为从事室内装潢设计咨询、装饰设计、家居装饰的经营者,其在施工统包服务合同、名片、设计图、报价单、项目工程图、项目清单、指示牌、招聘网站上使用了“ADI”“ADINCORPORATION”等字样,以及在2014年8月14日之前使用“adinc.及图”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东华公司与我公司存在组织及商业上的联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第三,东华公司在职友网上的招聘信息上宣称其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有办事处,但经我公司实地核实,其在新加坡未设有实际运营的分支机构。东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东华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的关联公司雅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地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的第9664222号“adinc.及图”商标(详见附件二)。我公司主要经营施工总承包、室内装潢服务,在与客户合作中会对客户关于室内设计、室内装潢方面的咨询进行专业解答,部分客户会要求对装修工程提供简易设计图,我公司从未向客户提供单独的室内设计服务。因此,我公司使用“adinc.及图”标识是对雅地公司拥有的第9664222号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对安廷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安廷颐公司未在中国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即使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我公司与关联公司雅地公司、亚迪尔(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迪尔公司)均使用“ADIncorporation(CHINA)Ltd.,”为英文名称。在东华公司使用英文名称及ADI简称之前,安廷颐公司未在中国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及英文企业字号。且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汉语是通用语言,东华公司的中文名称是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主要部分,故东华公司在招聘网站、名片及交易文书等使用英文名称及简称的行为并未误导消费者。第四,I-DesignAssociatesPteLtd(以下简称IDA公司)是我公司的关联公司雅地公司在新加坡成立并仍实际运营的机构。我公司在招聘网站对新加坡机构办事机构的描述不会误导消费者,不存在任何搭便车的恶意,不构成虚假宣传。最后,我公司对安廷颐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不予认可。综上,请求驳回安廷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安廷颐公司对涉案商标、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 (一)安廷颐公司注册涉案商标 2005年4月8日,安廷颐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第4590633号“adinc.及图”商标(即涉案商标),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商业建筑设计、商业室内装饰设计、商业建筑设计的战略策划、室内设计的顾问服务、室内设计咨询服务等。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 (二)安廷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情况 安廷颐公司于2003年3月24日在新加坡成立,从事室内设计、设计咨询业务。(2017)京行终181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结合安廷颐公司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质材料,可以认定安廷颐公司自依法注册成立,其英文简称即ADI公司”。 安廷颐公司提交显示时间为2006年8月18日的客户服务协议文本一份,内容为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与安廷颐公司拟就位于杭州市现代国际大厦10层的装修工程提供室内设计与建造管理服务进行合作,其中以“ADI”作为安廷颐公司简称。安廷颐公司另提交其开具给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的税务发票打印件加以佐证,该发票显示时间为2006年9月4日,右上角显示有涉案商标,项目内容为“位于杭州市现代国际大厦10层的装修工程提供室内设计与建造管理服务”。 安廷颐公司提交其开具给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的税务发票打印件,显示时间为2008年5月5日,该税务发票右上角显示有涉案商标,项目为“杭州白马公寓提供室内装饰设计咨询服务”。安廷颐公司另提交该项目设计图纸两张,图纸显示有涉案商标及安廷颐公司英文名称,设计时间为“06.09.2007”。 显示时间为2009年2月9日邮件电子打印件,内容为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与安廷颐公司就位于“杭州市庆春路西湖铭楼7层的办公室项目”提供室内设计服务进行沟通,邮件中多次以“ADI”作为安廷颐公司简称。2009年3月10日、5月28日,安廷颐公司出具该项目税务发票若干,其中右上角均显示有涉案商标,下部显示有安廷颐公司英文名称。安廷颐公司另提交项目图纸加以佐证,图纸显示有项目名称、时间为2009年2月4日,并显示有涉案商标及安廷颐公司英文名称。 显示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的安廷颐公司与理资堂(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就位于上海宏嘉大厦26层07/01-03室进行设计装饰签订的英文《客户服务合同书》及其翻译、税务发票、项目设计图、照片、完工证明书、汇款底单等,合同后附设计图,其中项目设计图、请款单等显示有涉案商标,并使用“ADI”及“ADIncorporationPteLtd”指代安廷颐公司。 二、东华公司被控侵害商标权的事实 2014年9月3日,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项目为“索尼移动大厦北京卫生间改造工程”,其中约定“东华公司为统包商,负责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所有设计施工的工作等”,合同后附设计图中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4年9月22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设计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服务内容显示“为上述项目提供室内设计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后附发票及价目表,其中价目表左上角显示“adinc.及图”标识,价目表包括“2.细节设计完成并确认”等内容。价目表右上角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5年1月28日,李斯特技术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办公楼精装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3),其中价目表中的包括“设计费”一项,右上角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5年5月,艾玛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就ADAMA北京办公室装修项目签订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4),合同后附价目表中包括“设计费”一项,右上角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5年7月23日,东华公司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签订设计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5),服务内容显示为“北京华润,成都、广州万豪,基地改造项目”提供室内设计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第三条显示“设计方的服务范围”字样,该合同后附价目表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5年9月29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与东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6),合同后附价目表中包括“设计费”一项,右上角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6年8月17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及装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7),合同后附项目内容显示“设计阶段”一项,后附价目表单独列有“装修设计服务”,附件中显示“adinc.及图”标识。 2016年、2017年,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东华公司就深圳、天津、上海项目签订4份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8),合同中显示东华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了解业主设计需求”“进行方案设计”“进行细部设计”字样,后附报价单均列明“设计费”一项,其中26楼的设计费金额为4800元。合同后附的报价单、设计图显示“adinc.及图”标识。 安廷颐公司提交其于2017年8月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205室处获得的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新华的名片,左上部突出显示“adinc.及图”标识,下部显示“建筑·室内设计·项目管理·施工”字样。 此外,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东华公司还分别与安捷达(北京)顾问有限公司等四个公司、李斯特技术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是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冬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艺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特恩斯新华信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签订合同,合同上均使用了“adinc.及图”标识。上述合同除名称外,合同内容中均未明确显示设计服务项目,且后附报价单中也未列出设计服务。安廷颐公司还提交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东华公司就上海办公室32层设计装修项目签订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该合同亦使用“adinc.及图”标识。但该合同未显示签字盖章内容,也未明确显示设计服务内容。 东华公司作为发包人还分别与弘程建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裕慧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集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项目施工签订合同,上述合同使用“adinc.及图”标识,但未显示东华公司提供室内设计等服务。 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新华的名片上印有“adinc.及图”标识,该名片下部显示“建筑·室内设计·项目管理·施工”字样。 东华公司在建筑英才网的招聘网页上发布未显示具体岗位的招聘内容,在企业名称右侧使用“adinc.及图”标识。 三、东华公司使用“ADI”“ADINCORPORATION”“ADINCORPORATIONCHINA”等事实 2014年4月21日,偀特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东华公司在合同中使用“ADIncorporation(China)Ltd.”“ADI”作为其英文名称及公司简称,该合同报价单附表单列“设计顾问费”“装修设计费”,显示“ADIncorporationLtd.”及“adinc.及图”。 2014年9月,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签订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该合同后附的设计图纸上显示“ADIncorporation(China)Ltd.”。 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新华的名片上印有“ADIncorporation(China)Ltd.”,该名片下部显示“建筑·室内设计·项目管理·施工”字样。 此外,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华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办公室项目管理合同的报价单中左上角使用“adinc.及图”标识,该合同服务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准备、大楼消防报批协调、现场施工管理”等,未明确显示设计服务,合同中也未显示“ADI”“ADIncorporationLtd.”字样,后附报价单中也未列出设计服务。安捷达(北京)顾问有限公司等四个公司与东华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中使用“ADI”字样,但上述合同除名称外,合同内容中均未明确显示设计服务,且后附报价单中也未列出设计服务。上海集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与东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左下角显示“ADIncorporationLtd.”;是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与东华公司专业服务协议,后附报价汇总表、装修工程施工招标资料中显示“ADIncorporation”字样,上述两合同中未显示室内设计、设计咨询等服务内容。 2009年11月26日,新加坡的VARLOFFICESYSTEMSPETLET公司误将发给尼古拉斯·亚当斯(NickolasAdams)的邮件发送至安廷颐公司邮箱,邮箱后附设计图中显示“adinc.及图”标识、“ADIncorporation”字样及2006年5月8日的日期。但该邮件内容中未显示与东华公司相关的内容。 东华公司在位于上海品尊国际中心的办公地点外的指示牌上、建筑英才网及职友网的招聘信息上,均使用“ADIncorporation(China)Ltd.”指代东华公司。 四、与被控虚假宣传有关的事实 东华公司在职友网上的招聘信息上用英文显示“我公司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中国设有办公司”字样。 五、与东华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 2012年8月7日,雅地公司获准注册第9664222号“adinc.及图”商标(详见附件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2年8月6日。 庭审中,东华公司主张其对于“adinc.及图”标识的使用,均系在雅地公司许可下对于第9664222号商标的使用。雅地公司在诉讼中对上述说法未予否认。 东华公司提交以下经公证认证的证据,用以证明IDA公司作为东华公司关联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机构仍在实际运营:新加坡公司“普罗普尼不动产私人有限公司”向IDA公司出具的官方收据,显示时间为2014年7月2日,显示IDA公司地址为联邦一号道#08-22号;2014年8月12日、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14日,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多次向IDA公司发送的文件,其中显示IDA公司地址分别为巴耶利峇路60号巴耶利峇广场#06-01以及联邦一号道#08-22号;2014年8月、2017年8月、2018年3月,IDA公司在联邦一号道#08-22号产生的电费、水费、账单;IDA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购买电脑等设备的账单;2015年7月1日IDA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IDA公司2017年1月至3月期间的电话费、邮费及宽带费用等账单。 六、与合理支出数额有关的事实 2017年8月4日、8月14日、8月21日,安廷颐公司向雅地公司、东华公司发出交涉函,内容为要求其停止在室内装饰设计和室内设计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在涉及室内装饰设计和室内设计的网站、社交媒体、商业资料、公司标牌等使用涉案商标,并不得在商业活动中宣传或暗示与安廷颐公司存在商业关联。安廷颐公司就此主张合理费用8000元。 安廷颐公司提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两张,显示金额分别为4300元、2132元;证据装订费发票,显示金额为1131.8元;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证认证证据的翻译费发票,显示金额为4155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开具的收费账单,备注有涉案商标的商标号,内容为先期办案费用2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8万元,交涉费0.8万元。安廷颐公司另提交其在新加坡对相关证据办理公证认证的费用的票据、邮寄单据等。 安廷颐公司主张上述合理支出237718.8元,为(2017)京0105民初74877号等四案的合理支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50560.3元。 七、其他事实 安廷颐公司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adinc.及图”商标,(2017)京行终181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安廷颐公司于2003年6月4日在新加坡注册了‘adinc.及图’商标,使用在室内设计、商业建筑设计等服务上”。 2003年7月23日,东华公司的关联公司雅地公司申请注册第3644066号“adin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学、建筑制图”服务上。2005年6月30日,雅地公司与刘跃娥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第3644066号商标转让至刘跃娥。在商标异议期内,安廷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10774号裁定,对第3644066号予以核准注册。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43728号裁定,以第3644066号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刘跃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98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刘跃娥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818号行政判决,认定第3644066号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情形,判决驳回刘跃娥的上诉。 (2017)京行终1818号行政判决还认定:“2003年10月28日,尼古拉斯·亚当斯与安廷颐公司查理(CharlieChan)的电子邮件中提及‘ADI公司成立已有6个月,首家办事处已在新加坡开业,随后又在中国北京分公司成立。……此外,我们还在中国相关机构注册ADI商标,从而避免我方竞争对手在华使用ADI标识。我相信这不仅对ADIncorporation(CHINA)Ltd.,而且对亚太地区各地的ADI机构都是好消息。’……上述邮件中提及的“ADI公司成立已有6个月”即为安廷颐公司。 另查,2000年至2003年3月,雅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亚当斯与安廷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光都曾任职于新加坡魏智仁私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智仁集团)。2003年3月,魏智仁集团宣布破产。“DebbieLou”系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新华的英文名,其曾于2003年5月5日向客户发送邮件称“目前魏智仁集团及其代表处处于清算状态,我们决定继续开展业务并设立新公司,公司由尼古拉斯·亚当斯领导,新公司名叫ADIncorporation(CHINA)Ltd.”。尼古拉斯·亚当斯发送的多个邮件均同时抄送娄新华。 庭审中,安廷颐公司明确表示,涉案被控行为中部分行为系东华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实施,本案中安廷颐公司仅针对东华公司主张权利,并放弃对共同行为中其他主体予以主张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安廷颐公司提交涉案商标注册证,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相关判决,报刊刊登的声明,合同及发票,账单,交涉函,公证书,公证认证文件,电子邮件打印件,商标转让合同,若干设计施工统包服务合同、项目清单、设计图等,名片,发票,照片等,雅地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其公证认证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使用“adinc.及图”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合同、名片、设计图、报价单、指示牌、网站中使用“ADIncorporation(China)Ltd.”“ADI”作为其英文企业名称及简称的行为; 三、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法制日报》上登载声明的义务,消除因侵犯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安廷颐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廷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五、驳回原告安廷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5元,由原告安廷颐有限公司负担1120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廷颐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雅地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谭乃文 人民陪审员常振海 人民陪审员吕鹤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谢雨佳 书记员任竞炜
判决日期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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