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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7417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2-09-05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1室
简介: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版权代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电子产品;设备租赁;劳务服务;贸易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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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京东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27897号         判决日期:2019-05-31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金融公司)与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京东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臻元华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东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泳,臻元华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凡、郭斯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京东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臻元华美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享有的第7222615号、第12283665号、第12295882号、第12223729号、第12535126号、第158795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请求判令臻元华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京东”相同或近似的字样;3.请求判令臻元华美公司连续五日在《新京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为我公司消除影响;4.请求判令臻元华美公司因侵犯商标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5.请求判令臻元华美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6.请求判令臻元华美公司赔偿我公司合理费用,即公证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对上述“京东”“京东金融”等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对上述字号享有企业字号权,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臻元华美公司的商标与我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近似,且被使用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与我公司属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京东”商标和企业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将“京东”登记为其核心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臻元华美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官网上使用的“”图形是商标使用行为,但是该商标与京东金融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我公司在官网上使用结合“京东财富”和“JingDongTreasure”字样的文字标志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而是标示自己字号。我公司将商标和字号结合使用,符合商业惯例,并且我公司与京东金融公司从事的行业完全不同,商品和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亦不存在竞争关系。我公司使用的商品名称与京东金融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我公司相关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早于京东金融公司企业名称更改时间及其取得京东系列商标使用许可权的时间,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我公司未侵犯京东金融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对京东金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经纪、担保、受托管理等服务项目中,取得了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2283665号、12295882号、12223729号、12535126号、15879590号。在第36类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评估、不动产出租、典当等等服务项目中,取得了第72226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6年6月21日,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与京东金融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将包含上述商标在内的多件注册商标无偿许可给京东金融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域内排他性使用,许可使用的服务范围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许可使用的截止日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截止日;在许可期间当许可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京东金融公司有权起诉维权。本案审理过程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出具说明称,其对于京东金融公司起诉本案一事知情,且同意由京东金融公司单独维权,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不再就相同理由向臻元华美公司另行起诉。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5年12月31日前,其将第7222615号、第12283665号、第12295882号、第12223729号注册商标无偿许可给案外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域内使用;2016年6月21日,将第12535126号、第36类15879590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案外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域内使用,许可性质均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包含上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与京东金融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和期限。 自2015年开始,京东金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分别在车身广告投放上对、“京东众筹”进行了宣传、在地铁车身内外、以及地铁通道两边、高铁列车的头枕、桌贴、行李架、外车门玻璃贴媒体上对进行了宣传、在球赛赞助广告牌上对、以及“白条支付”“财富管理”进行了宣传、在青岛国际啤酒节赞助以及重庆马拉松赞助中对、、“京东金融”进行了宣传、在《吴秀波频道》植入图片、在各大影视节目、综艺节目中对“京东众筹”“京东白条”“京东小金库”进行了宣传、在各大新闻频道对“京东金融”进行了宣传、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签订广告合同宣传推广“京东金融”品牌。 2016年6月20日,京东金融公司的名称由北京京东尚博广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16年1月6日,京东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8年11年3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京东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臻元华美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www.jdtfunds.com上使用了如下标识或字样:在首页导航栏使用了“京东财富”及“”图形标识,在公司产品栏目使用了“京东分略混合一号基金”“京东分略混合二号基金”;在网页尾部有“@京东财富”。同时在其企业简介中载明其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基金管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以及挂牌上市辅导等业务。 臻元华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的《公司简介》一文中有办公区域照片,照片上有“京东财富”字样及“JingDongTreasureFunds”标识;公司产品下方载有:京东分略混合一号私募基金”“京东分略混合二号私募基金”;在媒体资讯下方载有:“京东财富基金托管资讯”“JingDongTreasureFunds”;在招贤纳士下方载有:“加入京东财富”。在2017年10月10日的《【京东投资】末路变奏曲》一文标题下方载有“JingDongTreasureFunds”。京东金融公司主张臻元华美公司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含有“京东财富”“京东”“JingDong”的字样与其含有“京东”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与其第12283665号、第12295882号、第1587959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018年3月12日上述网页及微信公众号内容被公证保全。 另查,京东金融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发票、广告代理合同、结算明细、广告费发票、广告发布回执、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及其附件、工商档案等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第7222615号、第12283665号、第12295882号、第12223729号、第12535126号、第15879590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京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连续五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五、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合理支出50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已交纳),由被告臻元华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裘晖 人民陪审员孙长河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品琛
判决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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