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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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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8726号         判决日期:2019-05-2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手互动公司)诉被告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汇公司)、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手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被告乐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张逸轩,讯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随手互动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在《法治晚报》首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1天,消除影响;2.二被告连带赔偿随手互动公司经济损失183223.3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即律师费),共计213223.3元。庭审中,随手互动公司确认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撤回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随手互动公司注册了第6240023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注册了第6240022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设计、维护等,随手互动公司在游戏类商品及网络游戏相关计算机软件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多次获得各种奖项。乐汇公司于2013年推出“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在“nearme软件商店”手机软件运营平台发布,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或者是与该游戏相同系列的游戏,进而分流了大量随手互动公司的用户群体。乐汇公司因此获利巨大,并给随手互动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随手互动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称“海淀工商局”)投诉举报乐汇公司在讯怡公司运营的“nearme软件商店”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海淀工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乐汇公司将“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发布到“nearme软件商店”中的行为是其与讯怡公司共同进行的,并且二被告之间存在《游戏推广合作协议》,双方通过该协议对在“nearme软件商店”上获得的利润进行分成,故二被告共同侵害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权。 乐汇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有权利瑕疵,“海贼王”是来源于日本漫画作品,不仅是漫画的名称也是漫画人物的名称,随手互动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没有经过漫画权利人的许可,不应受到保护。2.根据乐汇公司提供的网页公证书,可以证明“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己成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在中国境内,以“海贼王”这类冒险题材漫画改编为游戏的现象非常普遍,“海贼王”已然成为手游的一种类型,是手游领域的通用名称,该名称不应由随手互动公司独占使用,且不应得到法律保护。3.被诉标识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都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随手互动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游戏是在塞班系统中使用,被诉侵权游戏是在安卓系统和IOS系统中使用,使用的平台和消费群体均不一致,因此也不会造成混淆。4.即使乐汇公司侵权成立,随手互动公司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应扣除运营游戏的成本费用。5.根据消费者调查报告,游戏名称影响开发者获益的可能性很低,消费者都是根据游戏质量、内容、画面等因素选择游戏,而非通过游戏名称。综上,不同意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讯怡公司辩称:1.《游戏推广合作协议》仅是就乐汇公司的游戏在讯怡公司平台上线进行的合作,讯怡公司与乐汇公司非共同运营方。2.讯怡公司仅是游戏发布的平台方,无法审查被诉侵权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主观过错。3.即使讯怡公司有主观过错,也应与乐汇天下公司各自承担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随手互动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不同意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随手互动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权 随手互动公司经核准,在第42类服务上享有第6240022号“海贼王”图文商标(见附件1),具体服务项目为: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注册人为北京触通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随手互动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享有第6240023号“海贼王”图文商标(商标形式与第6240022号商标相同),具体服务项目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网络通讯设备、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内部通讯装置、光盘(音像),注册人为北京触通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2007年8月20日,北京触通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随手互动公司。 2014年3月17日,第6240022号、第6240023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随手互动公司。 二被告对于随手互动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不持异议,但乐汇公司认为涉案商标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在先权利而有瑕疵,并为此提交了(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认定一方当事人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另一方当事人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并最终认定歌力思公司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关于被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014年3月10日,随手互动公司申请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站内容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4)京燕京内民证字第957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中输入www.oppo.com进入OPPO官方商城网,点击首页中的应用商店,进入NearME软件商店(Store.nearme.com.cn),搜索“街机海贼王”,出现一个“街机海贼王”的搜索结果,文字介绍载明:《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是由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全球首款以海贼王为背景的横版动漫格斗RPG手机游戏,游戏中将再现超热门经典动漫《海贼王》,以路飞、娜美、艾斯、索隆、山治为原型......,发布时间为2014年3月8日,支持系统为Android2.2及以上,下载次数为7000+次,文字左侧配有《海贼王》漫画中路飞形象的图片,点击下载到电脑,可以成功下载。下载并安装街机海贼王游戏,打开该游戏的过程中,显示游戏名称及人物形象界面(见附件2,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为www.nearme.com的nearme网主办单位为讯怡公司。随手互动公司还提交了讯怡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017年6月16日,海淀工商局做出京工商海处字(2017)第7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游戏的商品名称和商标标识侵害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对乐汇公司罚款29370330.99元。在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讯怡公司向海淀工商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及《游戏推广合作协议》、发票等证据材料。 《情况说明》中载明:讯怡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与乐汇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通过讯怡公司平台www.oppo.com运营乐汇公司承诺其合法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游戏类产品;协议生效后,乐汇公司按约定提供合作产品在www.oppo.com进行推广,手机用户可通过平台www.oppo.com下载、使用合作产品;用户使用合作产品必须注册平台账户,如需要消费的,则应在平台账户内充值;充值时会发生第三方支付渠道成本,实际收益扣除第三方支付成本后的所得可由双方按照分成规则进行分成;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讯怡公司支付共计176729.15元给乐汇公司,双方于2014年10月1日应乐汇公司要求终止了合作。 2014年1月21日,乐汇公司与讯怡公司签订《游戏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产品为乐汇公司依法拥有并合法运营的游戏类应用产品口袋龙珠/街机海贼;本合同生效后,乐汇公司按双方约定提供合作产品并由讯怡公司在其平台进行推广,合作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限届满前三十日,若双方均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双方将对结算周期内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成,双方分成比例为5:5,具体为讯怡公司可得可分配收益的50%,乐汇公司可得可分配收益的50%。 2014年10月7日开具的发票载明,讯怡公司向乐汇公司支付176729.15元。 2014年6月27日,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随手互动公司的委托,对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游戏中的“口袋海贼王及图”“街机海贼王及图”是否与涉案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服务或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使用在手机网游产品上的被鉴定标识“街机海贼王及图”与6240023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使用在手机网游产品计算机软件服务上的被鉴定标识“街机海贼王及图”与第6240022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随手互动公司主张,乐汇公司在其运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名称和启动画面中使用了街机海贼王文字和图文版本,属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近似的标识,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随手互动公司的商标权。相同商品是指第9类中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相同服务是指第42类中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安装、升级更新等服务。二被告签订有游戏推广协议,乐汇天下将其开发的街机海贼王游戏,在讯怡电子的平台上进行发布,且二被告存在分成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被告对于街机海贼王游戏由乐汇公司开发、并在讯怡公司经营的平台中发布,不持异议,对于签署过《游戏推广合作协议》亦认可。 三、关于乐汇公司的抗辩情况 2017年11月13日,乐汇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518号公证书载明:登录百度网,搜索“海贼王”,在第一页搜索结果中有“海贼王吧百度贴吧”“海贼王漫画百度百科”“海贼王漫画”“航海王(又名海贼王)高清视频在线观看”“海贼王漫画中文网”“海贼王812集,海贼王漫画”等内容。在百度贴吧中搜索“海贼王”,进入海贼王吧,海贼王吧首部有“ONEPIECEBAR”的图标,以及OnePiece20th的字样。在百度百科中搜索“海贼王”,出现的介绍为“航海王”及其相关内容,百度百科中载明:中文名航海王,原版名称ONEPIECE,其他名称海贼王,作者尾田荣一郎,类型少年漫画,地区日本,连载杂志周刊少年JUMP,连载时间1997年8月4日-连载中,出版社集英社,丛书系列JUMPCOMICS,出版时间1997年12月24日-连载中,单行本册数86卷,网络连载平台腾讯动漫(中国大陆),《航海王》是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作画的少年漫画作品,在《周刊少年Jump》1997年34号开始连载,改编的电视动画《航海王》于1999年10月20日起在富士电视台首播;2012年5月11日,《航海王》获得第41回日本漫画家协会赏,截至2015年6月15日,《航海王》在日本本土累计发行了320866000本,被吉尼斯世界纪录官方认证为“世界上发行量最高的单一作者创作的系列漫画”;2017年7月21日,日本纪念日协会通过认证,将每年的7月22日设立为“ONEPIECE纪念日”;单行本在日本由集英社出版,出版名为《ONEPIECE》,中国大陆简体中文版单行本由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标题译为《航海王》,在台湾,漫画单行本原先由大然文化代理,译名《海贼王》,2003年,大然文化倒闭,单行本出版权移籍东立出版社,因版权原因改译名为《航海王》。在百度网中搜索“海贼王”,前四页搜索结果显示的搜索结果基本均与航海王/海贼王漫画相关。搜索百度搜索风云榜并进入,在今日卡通动漫排行榜中,航海王排名第三。搜索并进入腾讯动漫网,在热门排行日漫中,航海王位列第一。搜索并进入爱奇艺网,搜索海贼王,搜索结果均与航海王相关,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的页面介绍有:地区日漫,版本TV版等,以及813集的剧集列表。在360搜索中搜索海贼王,搜索结果显示“海贼王全集在线观看”“海贼王漫画中文网”“航海王全集-搜狐视频”“海贼王吧”等信息。在搜狗搜索中搜索海贼王,搜索结果显示“海贼王-高清全集在线观看-搜狗视频”“航海王漫画腾讯动漫”“海贼王(动漫角色)”“海贼王分集剧情”“海贼王漫画中文网”“海贼王(ONEPIRCE)热门回答知乎”“海贼王(东映动画制作的电视动画)搜狗百科”等与海贼王漫画相关的信息。乐汇公司据此主张,“海贼王”与“航海王”属同义词,均指向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的漫画作品,该作品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随手互动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于商标抢注行为。 2018年3月16日,乐汇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232号公证书公证步骤均为搜索游戏名称,后查看相应游戏的具体情况,其中载明:“梦想海贼王”中文名伟大航路,原作海贼王、航海王,其是一款卡牌类游戏,游戏以全球超人气动漫《海贼王》为题材,用Q版风格配合新奇多样的玩法,采用新颖的战斗模式,严格遵循《海贼王》的故事发展线路,重现了原作中的海贼世界......;“热血海贼王”是一款以经典日本动漫《海贼王》为背景起源的大型横版RPG网页游戏;“海贼王挂机”游戏为玩家扮演海贼团的一款海贼王系列放置卡牌游戏;“海贼王跑酷”游戏为以海贼王系列漫画中登场的角色-乔巴为主角开启的一场冒险之旅;“航海王OL”游戏改编自著名动漫《航海王》;“海贼王OL”游戏是以经典日本热血动漫《ONEPIECE》(海贼王)为背景的竖版卡牌手游巨作;“我是海贼王”是一款手动自由战斗模式类手机游戏,以超人气动漫《海贼王》为题材;“别跑海贼王”游戏是一款以同名动漫为背景的大型网游巨作;“航海王启航”游戏为中国大陆地区第一款正版授权的《航海王》(ONEPIECE)手机游戏;“女帝海贼王”游戏都是海贼王里的女性角色;“航海王强者之路”游戏是由东映官方授权的ONEPIECE题材手游;“激战海贼王”游戏100%改编自超人气漫画《海贼王Onepiece》;“激斗海贼王”游戏是一款忠于原著的海贼王题材的RPG手游,与原著一样拥有大量的战斗场面;“去吧,海贼王”游戏为一款以海贼王为题材的3D卡牌类游戏;“进击的海贼王”游戏取材于经典动漫《海贼王》,百分百还原动漫角色;“海贼无双OL”游戏为以“海贼王”为背景的ARPG即时战斗类网页游戏;“海贼王的冒险”游戏为以著名漫画海贼王中的大航海时代为背景;“火影决战海贼王”游戏是一款以热门动漫作品《火影忍者》和《海贼王》的主要角色为主的卡牌搜集养成类手游;“海贼王的女人”游戏秉承了漫画海贼王的原版剧情;“全民海贼王”游戏为以原著的主线情节为基础,游戏近乎完美的搭建出一个丰富的海贼世界;在百度网中还相继搜索了“小小海贼王”“我叫海贼王”“海贼王棒球进行曲”“海贼王连连看”“海贼王扫雷”“海贼王爱消除”“海贼王的宝藏”“扑鱼达人海贼王”“天天海贼王3D”等应用或游戏。乐汇公司据此证明,在游戏领域内,内容题材与“海贼王”相关的冒险类游戏无计其数,名称包含“海贼王”的手机游戏十分常见,“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已成为通用名称。 乐汇公司提交了由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作出的《某手机游戏商标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报告出具日期为2017年12月。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首批市场化调查机构之一,是独立的专业性调查研究机构。调查报告中,在调查对象部分载明:本次调查于2017年12月16日-12月25日在北京、上海、广州3个城市进行,每城市计划样本量133个,3个城市计划样本总量400个,实际执行中按照10%-20%比例备份,经过后期复核,共回收有效样本404个,性别、年龄等配额基本达到预期要求;受访对象年龄条件为18-40周岁,男女比例为7:3,考虑游戏的主要人群集中在男性,因此以男性为主,在受访城市居住1年及以上,过去一年以内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市场调查活动,平时下载过且玩过手机游戏等。抽样方法部分载明:样本选取上,采用系统抽样的方式,遵循城市—区块—抽样点—受访者的顺序,保证最终执行样本的代表性。访问方式部分载明:本次访问采用拦截访问的方式,采用读录式问卷进行访问,即由零点公司的访员读出问题及选项(部分问题会出示图片、选项卡片),由受访者回答,访员填写。在调研结果部分载明,关于“海贼王”词汇的联想及认知情况,1.对“海贼王”的无提示提及主要集中在动漫及其人物方面。当问及受访者“请问您听到‘海贼王’三个字时,首先会想到什么?其次呢?然后呢?”时,受访者对于该词汇的无提示联想情况如下:从第一提及的数据结果来看,听到“海贼王”三个字时,45.3%受访者首先想到的是“动漫;动画;漫画;日本动漫/漫画;漫画周边、手办(即漫画相关的产品,如玩偶等)”等有关动漫、动画及周边内容;其次为《海贼王/航海王》动漫中的人物,如“路飞、乔巴、娜美、黑胡子、索隆”等,累计占比为32.4%;海盗及动漫相关词汇的累计占比为10.4%,如“海贼、海盗,冒险、动作、角色、团队,onepiece”等;最后是游戏相关,如“动画游戏、动漫游戏;动作游戏等”,累计占比为2.7%;值得注意的是,2.7%的受访者对于“海贼王”并无联想结果。2.88.6%的受访者认为包含“海贼王”字样的手机游戏是依据日本动漫《航海王(海贼王)》为题材的所有手机游戏的统称或与海盗有关的冒险类、动作类游戏的统称。受访者在面对“如果看到包含‘海贼王’字样的手机游戏时,以下哪种说法符合您的想法?”的问题时,从数据结果来看,在404位受访者中有195位认为其依据日本动漫《航海王(海贼王)》为题材的所有手机游戏的统称的占比最高,为48.3%;其次是与海盗有关的冒险类、动作类游戏的统称,占比为40.3%;两者累计占比合计为88.6%;认为其是某唯一游戏厂商开发的一款独有手机游戏名称的占比为7.4%。关于《海贼王·无尽宝藏》手机游戏认知情况,8.4%的受访者表示下载过或玩过该游戏,86.1%的受访者没有下载过、玩过,99.3%的受访者不知道《海贼王·无尽宝藏》游戏的开发商。关于手机游戏混淆及商标近似判断情况,问卷分别设置了关于《街机海贼王》与《海贼王·无尽宝藏》两组手机游戏的详细使用界面及商标对比问题,《海贼王·无尽宝藏》游戏使用了涉案商标。对比《街机海贼王》与《海贼王·无尽宝藏》游戏下载界面、游戏界面组图时,58.2%的受访者表示能够区分《街机海赋王》与《海贼王·无尽宝藏》两款手机游戏,在对比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时,66.1%的受访者认为《街机海贼王》与《海贼王·无尽宝藏》的商标不近似。调查报告后附调查问卷以及向受访者出示的卡片。乐汇公司据此证明消费者对“海贼王”的联想主要指向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的作品,而非随手互动公司,多数消费者不会混淆“街机海贼王”与涉案商标,认为商标不近似,大部分消费者认为海贼王是手机游戏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游戏名称本身对于吸引消费者下载的影响甚微,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游戏画面质量、内容情节等因素的影响。 2017年12月19日,乐汇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情况进行公证保全。据此做出的(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8430号公证书载明,在百度网中搜索“随手互动”,点击“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2le.com”的搜索结果并进入随手互动公司网站,网站首页底部显示随手互动公司版权所有。点击海贼王标题链接,进入海贼王游戏界面,点击游戏介绍,游戏下载机型包括诺基亚机型、摩托罗拉机型、索爱机型、三星机型、夏新机型、宏达机型、多普达机型、LG机型、通用机型。百度网中搜索街机海贼王,搜索结果显示“街机海贼王下载安卓版iOS版下载小皮游戏”。乐汇公司据此主张随手互动公司开发的“海贼王”游戏仅用于塞班系统,而乐汇公司开发的“街机海贼王”在360、新云网、苹果园等应用商店上线,面向安卓与IOS等智能手机系统,两者的搭载系统、操作方式、消费群体完全不重合,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乐汇公司还提交了“街机海贼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驳回复审决定书》,据此主张“街机海贼王”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随手互动公司认为其运营的“海贼王”游戏并非仅用于塞班系统,为此提交了在谷歌商店下载安卓版“海贼王”游戏的下载页面打印件。随手互动公司还提交了翻翻动漫官网的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2006年,集英社委托杭州翻翻动漫正式将《ONEPIECE》中文简体版授权给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国内名称为《航海王》。随手互动公司据此认为日本漫画家尾田荣一郎创作的漫画作品《ONEPIECE》进入中国大陆的名字是《航海王》。 四、其他情况 随手互动公司为证明“海贼王”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三份荣誉证书,证书中载明:2008年1月,“海贼王”获得移动产业联盟/当乐网颁发的2007年中国手机游戏金游奖“手机网游最佳耐玩奖”;2008年3月16日,“海贼王”获得由JOYES捉鱼金鱼奖颁发的2007年“最受玩家期待手机网游奖”;2008年11月,《海贼王online:七海寻缘》获得ChinaJoy组委会颁发的2008年度“金翎奖”之“最佳手机网络游戏”。随手互动公司还提交了新浪网、腾讯网中介绍其运营的“海贼王”游戏获得各种奖项的网页打印件。 2016年1月和3月,随手互动公司向乐汇公司分别邮寄《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函》,随手互动公司主张乐汇公司均未回应。 随手互动公司主张二被告赔偿其支付的律师费,并提交了金额为9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以及律师费账单请款函一份,其中载明本案律师费为30000元。 另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795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制作《ONEPIECE》(中文译名《航海王》或《海贼王》)动画片,该动画片忠于《ONEPIECE》漫画,于1999年起推出,后陆续更新至今。该动画片在我国大陆地区广泛传播多年,知名度较高,吸引了较多的追随观众,其中包括路飞等人物角色形象深得相关观众喜爱。 以上事实,有随手互动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作协议、鉴定意见书、函、发票、网页打印件,乐汇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调查报告、判决书、通知书、决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和开庭笔录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王栖鸾 审判员尹斐 审判员林峥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筠曼 书记员曹典典
判决日期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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