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裁定书
案号:(2019)宁0181执1332号
判决日期:2019-05-20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银仲字第3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39093.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86元,以上共计141079.4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1079.4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祥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毅
判决日期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