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新盈镇东光农场与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琼9024执45号
判决日期:2019-05-16
法院:临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高县新盈镇东光农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据(2017)琼9024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因被执行人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不服(2017)琼9024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琼97民终1058号,故(2017)琼9024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立案依据,应驳回申请人临高县新盈镇东光农场的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临高县新盈镇东光农场的执行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韩雪琴
审判员林道正
审判员钟小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厚深
判决日期
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