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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86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鲍力
联系方式:0571-28022190
注册时间:2008-06-26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2-3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设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规划设计管理;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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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云龙、裘君飞等与胡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3民初796号         判决日期:2019-05-15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云龙、裘君飞与被告胡丹、俞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适用前置程序以立预案号送达,原告潘云龙、裘君飞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待鉴定机构鉴定结束后,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晓芳独任审判。同日,原告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及《修复工程造价评估书》提出异议,2019年3月1日,鉴定机构回复原告提出的异议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云龙以及原告潘云龙、裘君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锋、被告俞韵以及被告胡丹、俞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云龙、裘君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十日内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修复方案对杭州市下城区的房屋进行修复;2.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屋顶修复期间原告居住过渡费用25000元(暂计三个月,月租金7000元,来回搬家费用计4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若两被告不能修复的,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直接赔偿相应的损失52000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杭州市下城区产权人,该房屋系两原告于2010年9月从开发商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取得。2012年9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原告立即进行装修,并于2013年8月份开始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6月4日,原告突然发现屋顶滴水,后经仔细查看,发现客厅、阳台、两卧室、厨房等整个房子屋顶出现了大量裂缝,滴水系从裂缝处滴下,部分裂缝处有水浸痕迹。原告立即到楼上150X室查看,楼上150X室在进行敲墙、地面开槽等装修,且150X室地面上亦存在与楼下140X室顶棚相似的裂缝。后原告联系小区物业杭州滨江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组织原告、被告对140X室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并组织各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装修行为导致原告屋顶出现了楼板通透性的裂缝,被告应进行修复。且涉案房屋在修复过程中必然造成原告损失,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原告潘云龙、裘君飞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产权证1份,证明两原告系下城区的房屋产权人。 2.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两被告系万家星城的房屋产权人。 3.万家星城140X室屋顶照片1份,证明万家星城140X室房屋顶棚出现通透性裂缝的事实。 4.物业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万家星城150X室房屋装修,导致楼下140X室屋顶裂缝处出现水浸痕迹的事实;物业公司组织各方进行协商未果的事实。 5.照片4份、视频1份,证明两被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对地面进行开槽,双方对开槽深度进度大致测量,约为8厘米。 6.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原告房屋的受损与被告的装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7.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1份,证明对原告涉案房屋造成的损失的具体的修复方案。 8.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工程的造价评估书1份,证明修复工程所需的造价。 被告胡丹、俞韵答辩称,1.两原告的房屋受损与两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房屋受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结构层,第二是粉刷层,依据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确认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原告顶棚结构层开裂存在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不排除是施工养护温度收缩等原因造成的开裂,因此被告认为不应当承担结构层开裂的修复费用,而粉刷层的修复费用,根据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应为3220.12元。2.案涉万家新城150X室房屋系二手房,被告从原房东处购买时便已经过装修,所以不排除是原房东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原告房屋的损坏,因此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承担损坏赔偿责任。3.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及修复工程造价评估书中并未确定修复所需要的时间以及人工,因此,原告关于修复期间的过渡费用并无依据,应予以驳回。4.本案的鉴定费用远高于维修费用,且系原告自身原因扩大了该部分鉴定费用的损失,被告认为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原告房屋顶棚开裂并不存在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仅与粉刷层开裂起皮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最多承担小部分鉴定费用。据被告与原告之前的多次协商,被告在诉讼前一直愿意承担粉刷层的修复责任,然而原告要求被告作出修复后三年不开裂、不漏水的保证,导致最终协商无果。原告执意起诉至法院并产生巨额鉴定费用,系原告一意孤行,导致损失扩大,故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部分及承担全额的鉴定费用。综上,被告仅同意承担粉刷层修复的费用,建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胡丹、俞韵为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杭州市住宅房屋装修备案书1份,证明被告所有的150X室房屋装修经过备案的事实。 2.物业装修备案表1份,证明被告房屋具体装修时间的事实。 补充证据: 1.原被告之间关于裂缝问题协商的录音1份。 2.万家星城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在起诉前愿意对裂缝进行修复处理,处理方法与司法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法相似,原告却执意要求保证修复后不开裂、不漏水,导致协商不成、浪费司法资源,应由原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及相应产生的鉴定费用。 3.证人周某的证言1份,证明被告的房屋系二手房,原房东对房屋已进行过装修并入住,不排除现有裂痕系原房东装修或使用时造成的事实。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证人周某曾经系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的事实。 5.豪世华邦网站关于150X室原房东出售房屋时的照片1份,证明该房屋原房东已进行过装修并入住的事实。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向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胡丹、俞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明效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是被告装修造成原告房屋裂缝。本院对房屋裂缝产生的原因将结合鉴定报告综合认定,故对原告的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仅有物业公司盖章,并无出具该份情况说明人员的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房屋现场已经鉴定机构查勘、检测,故对原告自行制作的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显示结构层开裂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不能排除楼板原先因为施工养护温度收缩等原因引起的开裂情况,无法证明结构层开裂系被告装修行为引起,因此被告无需承担所有的修复费用,对部分修复费用的内容被告也有异议,被告认为仅需承担粉刷层修复费用。本院对证据6、7、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系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本院将结合鉴定报告的内容以及鉴定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综合认定本案的事实。 原告潘云龙、裘君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书证,故对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并没有确定相关的修复方案,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补充证据2的证据三性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单位出具人员的签字,内容上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被告自行出具,物业公司在证明人处盖章,但无盖章人员的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补充证据3不予认可,对补充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对补充证据5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人周某当庭陈述的事实与补充证据4、5能相互印证,故对被告所购房屋系装修过的二手房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的其他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告、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潘云龙、裘君飞系杭州市下城区所有权人,被告胡丹、俞韵系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50X室所有权人。2013年8月,原告潘云龙、裘君飞入住杭州市下城区。2017年6月,原告发现140X室的屋顶滴水,后发现客厅、阳台、两卧室、厨房等屋顶均有裂缝,部分裂缝处还有水浸痕迹。原告立即到楼上150X室查看,发现150X室在进行敲墙、地面开槽等装修。后原告认为140X室屋顶的裂缝系两被告的装修行为引起,故两被告应对其房屋内的屋顶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后双方对修复以及赔偿损失协商未成,原告故诉讼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140X室顶棚裂缝产生与被告150X室的装修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查明140X室现场顶棚板底裂缝主要呈东西向和南北向无规律分布,且板底裂缝走向与板面开槽走向整体无明显规律可循,判定板底裂缝为非受力性裂缝。150X室楼面装修开槽过程中,局部存在楼板结构层破损、钢筋裸露现象。故鉴定结论为:结合楼板裂缝形态特征、使用情况及类似工程经验分析,可判定板底裂缝为非受力性裂缝,尚不影响结构安全,但结构层开裂和渗水会影响构件耐久性。因楼板当时未作证据保全,原被告双方未能提供150X室装修前140X室顶棚是否存在裂缝等情况,故不能排除楼板原先因为施工养护、温度收缩等原因引起的开裂情况。但150X室楼面开槽较为密集,并且开槽过程中存在破坏楼板结构层情况,再加上开槽过程中产生振动,对140X室顶棚裂缝的产生及扩展有促进作用。150X室装修过程中楼面积水,是140X室顶棚局部渗漏、粉刷开裂起皮的直接原因。故建议对结构层开裂或渗水房间裂缝做修补处理;对粉刷层等装修问题进行常规维修处理等。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对140X室的修复确定处理方案为:刮除板顶底部可视部位粉刷层,清理干净底板表面后,先对裂缝进行注浆处理,注浆应饱满密实,再恢复粉刷层,该修复工程的造价为13930元。原告已支付了鉴定费共计5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丹、俞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云龙、裘君飞财产损失27000元; 二、驳回原告潘云龙、裘君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潘云龙、裘君飞已预交),减半收取为862.5元,由原告潘云龙、裘君飞负担625元,由被告胡丹、俞韵负担237.5元。 原告潘云龙、裘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丹、俞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赵晓敏
判决日期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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