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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智
联系方式:0743-8251978
注册时间:2005-05-16
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15号
简介:
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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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与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3101民初29号         判决日期:2019-04-29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湘西分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辉建材公司”)、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监理公司”)、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机械公司”)、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检验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31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人保湘西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西州中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31民终89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原告人保湘西分公司申请,追加了湖南全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诚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湘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源、被告国辉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被告鑫诚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大力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峻东、被告顺泰检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连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全诚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保湘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大力机械公司、顺泰检验公司连带赔偿人保湘西分公司70.834804万元;2.判令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大力机械公司、顺泰检验公司、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人保湘西分公司所承保的花垣县创新创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正在作业的2#塔机发生倒塌,倒塌过程中,吊臂压倒高压线路,造成了电力部门共7根电杆倒塌、断裂及相关配套设施损坏。后经花垣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出具调查报告,塔机租赁、安装单位即国辉建材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塔机检测单位即顺泰检验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即鑫诚监理公司、塔吊基础转换节制造单位即大力机械公司以及塔吊使用单位即人保湘西分公司承保单位桃江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全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全诚建筑公司)承担事故直接责任。国辉建材公司在太保湖南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附加碰撞、倾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太保湖南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全诚建筑公司赔偿电力部门损失合计70.614804万元,支付搭设龙门架的费用2200元,之后,全诚建筑公司通过诉讼向人保湘西分公司主张保险理赔金70.834804万元,法院判决人保湘西分公司赔付保险金70.834804万元,但保留了人保湘西分公司对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大力机械公司、顺泰检验公司追索的权利,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起诉。 国辉建材公司辩称:人保湘西分公司诉讼理由和适用法律矛盾,责任保险以责任为理赔依据,保险法没有规定责任保险享有追偿权,本案安责险属于政府对建筑企业制定的强制购买保险险种,当然不具有追偿权;大力机械公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发事故,不存在共同侵权,国辉建材公司、全诚建筑公司只是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关系,国辉建材公司只是总承包单位的下属单位,对外的责任应该由全诚建筑公司承担;花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法律效力,鑫诚监理公司是监理公司,与承包方不是侵权关系,不是事故责任主体;国辉建材公司前期已经垫付相关事故赔付费用,应该核算进来,请法院依法处理,本案因为没有进行事故原因鉴定,无法分割事故责任,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人保湘西分公司没有任何依据,请依法驳回人保湘西分公司对张家界国辉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鑫诚监理公司、顺泰检验公司共同辩称:本案保险合同购买的是整个项目的责任保险,整个项目在生产中造成他方损失,需要赔偿,本案被告因种种关系,与全诚建筑公司项目发生了联系,不管是器械租赁还是监理,都是该项目的一部分,安全事故发生,项目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再区分内部作为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是不同的,追偿权是针对存在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本案不是。保险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是指一般财产损失的追偿,没有提及责任保险的追偿权。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跟本案情形完全不同,本案不是共同侵权关系。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不是一份合法的鉴定结论,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法律规定的资质,且没有送达给本案的被告,只发给了全诚建筑公司,后发现错误,已经从全诚建筑公司收回。本案事故是重大事故,要省级的技术监督局认定,一般的事故至少要地区级以上的职能部门牵头,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是合法主体。鑫诚监理公司跟全诚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是受花垣县工业园委托对项目进行监理,鑫诚监理公司履行了职责义务,对项目进行了监理,本案事故的发生是起重机械的内部质量问题,不是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鑫诚监理公司履行了职责,无过错。顺泰检验公司不是全诚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聘请的。国辉建材公司根据安全法的规定报检,属于安装检验。顺泰检验公司依据检验规则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对安装过程的螺丝或者位置、安装固定的方式,按照国家发布的检测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检测,本案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属于生产检验范畴,大力机械公司在产品出厂时已经将设备的合格证交给了顺泰检验公司,证明出厂的设备是合格的,顺泰检验公司不可能对设备内部进行检验,顺泰检验公司只能通过合格证来认定设备是否符合安装标准。本案事故的发生与顺泰检验公司无关。 大力机械公司辩称:人保湘西分公司没有追偿权,追偿权不涉及责任保险;本案的被告、第三人是施工的整体,不是共同侵权的共同侵权人,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存在侵权的客观表现,所以,即使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了责任保险能够追偿,本案也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保湘西分公司没有追偿权。人保湘西分公司是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现在主张对保险赔偿责任进行划分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人保湘西分公司主张各被告、第三人存在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故认定报告,但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主体资格,地市级以上的管理部门才有资格进行一般责任事故的认定;且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把报告发放出来,人保湘西分公司却把报告当做主要证据,即使现在要求对赔偿的范围进行审理也超期了;大力机械公司与国辉建材公司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与塔吊倒塌事故不存在关系,不存在侵权。根据合同相对性,不管大力机械公司对国辉建材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都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一并处理,何况大力机械公司生产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人保湘西分公司与全诚建筑公司系责任保险关系,在事故发生后由人保湘西分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人保湘西分公司没有法定的追偿权,人保湘西分公司承担的份额超过了应赔偿的金额才有追偿权。大力机械公司与国辉建材公司的加工承揽关系不能在本案审理,且大力机械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国辉建材公司是专业的塔吊出租公司,大力机械公司接到国辉建材公司生产转换底节通知后提交了合格的产品,但是国辉建材公司在实际使用转换底节时,没有把大力机械公司生产的转换底节和大力机械公司生产的塔吊进行适配,而是和中联重科的塔吊进行了组装,导致了焊缝的撕裂,发生了事故,倒塌的塔吊是中联重科的塔吊。综上,大力机械公司不是本案被告,请法院驳回人保湘西分公司的诉请。 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辩称:建筑工程安全责任险承保的对象是全诚建筑公司在生产过程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本案的所谓被告在该项目中并非具体的施工主体,项目的施工主体是全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全诚建筑公司,其他的被告都不可能成为施工责任主体外的第三人,人保湘西分公司向其他被告主张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需要向全诚建筑公司承担任何的连带或者按份责任,人保湘西分公司主张几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证据和事实不足以支撑其诉请,即其依据的事故调查报告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且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被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所以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没有证据确认,是不明确的。 全诚建筑公司庭前提交书面材料述称:全诚建筑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应当为本案第三人,保险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追偿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全诚建筑公司系被保险人,而非其他连带责任人,故全诚建筑公司与本案无关。全诚建筑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全诚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湘西州中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人保湘西分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中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纠纷已经履行完毕,现人保湘西分公司申请追加全诚建筑公司为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诚建筑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为查清案件事实,全诚建筑公司承认如下事实:全诚建筑公司系桃江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全诚建筑公司与人保湘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已经由湘西州中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人保湘西分公司已按湘西州中院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人保湘西分公司与全诚建筑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人保湘西分公司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其他当事人存在异议: 1.《会议记录》《花垣县创新创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2#塔吊倒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拟证明事故发生后,职能部门对事故责任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是案涉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大力机械公司、顺泰检验公司、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均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原件,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是合法主体。 2.《关于花垣县创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2#塔吊倒塌事故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对本案事故进行调查,报告也给各被告进行了送达。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大力机械公司、顺泰检验公司、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均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形式不合法,出具主体不合法。 (二)国辉建材公司提交了2016年1月6日收据两份、2月2日收据一份、3月1日发票一份、3月23日购买中联构配件银行转款凭证一份,拟证明国辉建材公司在本案塔吊倒塌事故发生以后,积极协助总承包单位处理事故,实际承担了摩托车、两辆轿车、施工抢救费合计40360元,自身塔吊设备构配件损坏更换费用168870元,国辉建材公司在事故中已承担损失费用209230元,应当由大力机械公司予以赔偿。大力机械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国辉建材公司与大力机械公司的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他出庭当事人无异议。 (三)鑫诚监理公司提交了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其他当事人存在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牌)》《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任命书》《聘请证书》《工作人员证件》《(塔吊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塔吊安拆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塔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塔机租赁合同》《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湘西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料审核表》,拟证明鑫诚监理公司已对案涉塔吊尽到审查义务,对案涉塔吊的安装工作人员、施工流程、施工方案等尽到监理职责。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鑫诚监理公司已尽监理义务。国辉建材公司与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起重机械安装合同》正好证明全诚建筑公司负责案涉塔吊的基础,《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书》证实全诚建筑公司承租了案涉塔吊,该公司是国辉建材公司的服务对象。大力机械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顺泰检验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花垣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施工塔吊基础验收》《安装验收自检报告》《塔式起重机安装联合验收记录表》《监督检验报告》《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证书》《花垣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花垣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维护保养月检记录》《重大危险源主要安全隐患价差表》,拟证明案涉塔吊的安装、使用已经过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安装方国辉建材公司、使用方全诚建筑公司已按规定进行自检,鑫诚监理公司已尽监理职责。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鑫诚监理公司已尽监理义务。国辉建材公司与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施工塔吊基础验收》能证实国辉建材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全诚建筑公司,对该组其他证据有异议。大力机械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顺泰检验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3.《2#塔机倒塌现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拟证明塔吊的转换底节内部焊缝的质量缺陷导致塔吊发生事故,该缺陷内容需出产厂方使用专用仪器方能检出,应由生产方大力机械公司承担责任。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案涉事故调查职权系职权部门,应以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调查报告为准。国辉建材公司、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大力机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顺泰检验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4.(2017)湘31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鑫诚监理公司已尽监理职责。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本案是基于侵权关系提出的追偿纠纷。国辉建材公司、大力机械公司、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均不认可鑫诚监理公司主张的证明力。顺泰检验公司无异议。 (四)大力机械公司提交了1.(2017)湘312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2017)湘31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塔吊倒塌造成了电力部门的财产损失,人保湘西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且对本案的其他被告没有追偿权;2.《塔式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收条两张、定制转换节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拟证明国辉建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大力机械公司定制了一个基础转换节,大力机械公司按图纸制作了产品并交付,与国辉建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承揽合同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人保湘西分公司不应将大力机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3.大力机械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合格证明书》,拟证明定制件是合格的,大力机械公司无任何责任。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和证据3与本案无关。国辉建材公司质证,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鑫诚监理公司、顺泰检验公司质证,证据2与本案无关。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对证据2不清楚。 (五)顺泰检验公司提交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牌)》《合格证明书》《证明》《普通塔式起重机安装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安装验收自检报告》《普通塔式起重机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拟证明案涉塔吊的制造单位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塔吊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按规定备案,顺泰检验公司已尽审查义务;2.《花垣县创新创业园厂房“1·05”塔吊倒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塔吊使用非原制造单位提供的底架,而代用底架的强度、焊接质量达不到使用要求,不满足使用工况,系产品出厂问题,此责任与检验方无关;3.(2017)湘31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人保湘西分公司起诉顺泰检验公司证据不足。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其他无异议。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质证无异议。大力机械公司质证,对证据1、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认可结论。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质证,对证据2有异议,不认可结论,其他无异议。 (六)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提交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投保单,拟证明案涉塔吊被保险人是魏兴法而不是国辉建材公司,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事故原因。人保湘西分公司质证,无异议,投保是事实,按照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报告,国辉建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国辉建材公司质证,无异议。鑫诚监理公司、顺泰检验公司、大力机械公司质证,无异议。 本院综合审核认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除生效法律文书外,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采信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5年10月15日,全诚建筑公司与花垣县城乡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协议书》:全诚建筑公司承包花垣县城乡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花垣工业集中区创新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PPP模式)项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厂房土建、水电、消防、装饰装修及室外配套工程。全诚建筑公司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湖南边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在人保湘西分公司处投保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安责任险”),人保湘西分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签发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保单(保单号PZJA201543310000000223),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25日零时至2017年2月16日24时。建安责任险专用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016年1月5日上午,全诚建筑公司作业的案涉工程工地发生2#塔吊倒塌事故,塔吊吊臂压倒高压线路,致使共7根电杆倒塌、断裂,造成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10KV四回路电力线路毁坏。2016年3月14日,全诚建筑公司与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付款协议》:全诚建筑公司赔偿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时抢修费用3.84万元、线路恢复安装工程款66.778404万元,合计70.618404万元,2016年4月18日前付清。全诚建筑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4月18日两次转账赔付70.618404万元。发生倒塌的2#塔吊系全诚建筑公司向国辉建材公司租赁,塔吊基础转换节系大力机械公司制造,顺泰检验公司为塔吊检测单位,鑫诚监理公司为案涉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案涉事故发生后,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案涉塔吊倒塌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 全诚建筑公司向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款后,向人保湘西分公司申请理赔,双方未能就保险理赔事项达成一致,全诚建筑公司遂在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312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人保湘西分公司赔付全诚建筑公司保险金708348.04元。人保湘西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湘西州中院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2017)湘31民终85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花垣县人民法院的(2017)湘312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同时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依照保险法和本案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上诉人人民财保分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2018年3月6日,人保湘西分公司已将保险金708348.04元转入花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2018年6月6日,人保湘西分公司在本院对国辉建材公司、鑫诚监理公司、大力机械公司、顺泰检验公司、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国辉建材公司在主要责任范围内按照60%的比例赔付原告损失425008.8元;2.判令鑫诚监理公司在直接责任范围内按照10%的比例赔付原告损失70834.8元;3.判令大力机械公司在直接责任范围内按照10%的比例赔付原告损失70834.8元;4.判令顺泰检验公司在直接责任范围内按照10%的比例赔付原告损失70834.8元;5.判令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后,人保湘西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本判决书所列诉请。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湘31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人保湘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湘西分公司提起上诉后,湘西州中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31民终89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 另查明,魏兴法为国辉建材公司提供给案涉项目工程使用的中联塔式起重机(厂牌车型:TC5610-6)在太保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险别为附加碰撞倾覆险,保险金额4274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魏兴法是国辉建材公司的员工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静 人民陪审员龙菊英 人民陪审员唐小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艺馨
判决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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