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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世莎
联系方式:023-68061387
注册时间:2014-04-08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6层2-1号
简介:
销售Ⅰ类医疗器械,医院管理(不含诊断、治疗活动),计算机与电子、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新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营销策划,投资管理及咨询(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含职业中介),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药品的研究及技术开发,医疗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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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与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徐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5民初3942号         判决日期:2019-04-17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民诉被告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豪公司)、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公司)、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亚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垚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威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垚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勋烨、华溪、被告自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坚、被告豪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被告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被告思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刚、被告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豪公司、豪应公司偿还张民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对上述自豪公司、豪应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张民对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36号抵押权登记中载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对本案全部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用等张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自豪公司、豪应公司与张民于2018年6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豪公司、豪应公司共同向张民借款5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4个月,执行月利率为1.45%;自豪公司、豪应公司发生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张民有权以合同约定执行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即月利率2.175%)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分别与张民于2018年6月7日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自愿为自豪公司、豪应公司就《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向张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张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2年。同日,自豪公司与张民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约定自豪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3号(权证号:川(2017)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1603号)的工业用地及位于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1号〔权证号: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2278号〕的工业用地向张民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张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证号: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36号)。《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张民于2018年6月8日向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指定的豪应公司账户全额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应张民多次催收后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仍未归还。综上,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鉴于《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均约定有诉讼通知与送达条款和管辖条款,故诉至本院。 自豪公司辩称,一、自豪公司并非借款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合同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不知情,股东会决议没有主持人,没有股东代表出席,也没有股东签字,只有公章,公司的公章被实际控制人李仕林派遣的财务经理郑庆云保管,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不知情。三、因为张民是从事的职业放贷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规定》,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而不应按约定高息计算利息;4.李仕林与恒韵公司涉嫌刑事诈骗,重庆经侦已经立案,李仕林已经被批捕,本案应该先刑后民中止审理。 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共同辩称,一、利息计算应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应计算罚息。二、李仕林已经被刑事立案,刑事立案的金额可能与本案存在关系,本案中止审理更为审慎。三、徐志是作为中间人介绍张民和自豪公司、豪应公司认识,徐志签署担保合同的本意是见证人,张民对此知晓,徐志本人也没有担保能力,故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张民第四项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应该由张民和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按比例承担。 思亚公司辩称,一、思亚公司对本案担保不知情,是李仕林控制公章作出的违规违法的担保。二、借款协议违反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故担保也无效;3.本案担保未经过思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故担保无效。 捷尔公司辩称,一、本案出借人张民系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晖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系以对外放高利贷谋取高额利息为业,而本案的借款人、担保人均为李仕林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李仕林因重大合同诈骗突然失联,而本案所涉借款在其失联之前的两三个月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本案借款出借人张民系锦晖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借款人之间并无关联,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张民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例,结合其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案所涉借款应系张民利用小贷公司帐外经营,以放贷为业赚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违法行为,本案所涉借款应属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属无效。其次,本案借款发生于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仕林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间接对其他受害人实施合同诈骗期间,且本案借款发生后李仕林即处于失联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本案完全符合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的诈骗特征。因此,本案应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对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本案借款系李仕林通过自豪公司、豪应公司进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捷尔公司不应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应中止审理。本案中借款人自豪公司、豪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仕林因逾百亿元巨额合同诈骗已失联逾半年,本案所涉借款发生的时间也正是在李仕林实施合同诈骗期间,因此,其在通过自豪公司、豪应公司签订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之时,即已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足以说明李仕林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不仅本案,其他还有多份涉及李仕林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借款纠纷目前均已陆续进入诉讼阶段,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实系李仕林通过自豪公司、豪应公司进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捷尔公司不应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李仕林案正处于侦查阶段,如李仕林交代了本案,则本案的定性就应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鉴于李仕林涉嫌合同诈骗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在法院向刑事案件受理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发函核实情况后中止本案的审理。三、捷尔公司所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性质为上市公司为二股东提供担保,不仅未经上市公司决策程序,也未经捷尔公司股东同意,属于违法违规担保,张民未尽基本的审查及注意义务,甚至明知并放任,《保证担保合同》对捷尔公司不发生效力。(一)捷尔公司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仕林为华业资本公司的二股东即实际控制人,借款人自豪公司、豪应公司为李仕林实际控制的公司,捷尔公司所签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性质为上市公司为二股东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违规担保。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捷尔公司为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慈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慈公司又是华业资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捷尔公司为上市公司华业资本体系内的全资子公司,该信息也同时在华业资本公司的年报中明确显示。根据华业资本公司2016-047号公告,李仕林通过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三家持股平台公司,以协议受让方式实际取得了华业资本公司合计15.33%的股权,成为华业资本公司的二股东。在此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华业资本公司的对外公告中,均披露了李仕林作为华业资本公司二股东的身份。根据捷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本案借款人自豪公司是李仕林实际控制的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本案捷尔公司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其性质显然就是上市公司为二股东提供担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及“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之规定,本案捷尔公司为自豪公司的担保属于违法违规担保。(二)张民对担保内部决议程序未尽基本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担保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应对担保无效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捷尔医疗作为上市公司全资体系内公司,为二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李仕林提供担保必须通过华业资本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网站对外公布。华业资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捷尔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且根据张民提交的证据,除思亚公司由于50%的股权并非李仕林控制的公司以及捷尔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出具股东会决议外,其他法人担保人均出具了股东会决议,说明这两家公司其实只是李仕林利用其掌控公章的便利,在未经股东同意下的担保,张民未尽审査义务,对这两家公司的违法违规担保是明知并且放任的,主观恶意明显,应对担保无效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捷尔公司所签《保证担保合同》属无效担保,捷尔公司不应对自豪公司、豪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张民对捷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满垚公司、玖威公司以及禄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张民提交的《借款合同》、自豪公司股东会借款决议、豪应公司股东会借款决议、浦发村镇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委托付款书》、《保证担保合同》2份、玖威公司股东会保证担保决议、恒韵公司股东会保证担保决议、禄垚公司股东会保证担保决议、满垚公司股东会保证担保决议、《抵押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018)渝0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捷尔公司提交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锦晖小贷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页、《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事项的进展公告》、捷尔公司章程、捷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华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华业资本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企查查满垚公司、禄垚公司、玖威公司股权穿透图、《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收购应收账款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地产公司)章程等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捷尔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张民表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均属在网上可公开查询的内容,本院对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捷尔公司提交的《华业资本公司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华业资本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因出具时间均为2016年,并不能证明本案合同签订时各公司之间的关联情况,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捷尔公司提交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7日,甲方(贷款人)张民与乙方1(借款人)自豪公司、乙方2(借款人)豪应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806040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实际借款期限以甲方实际划款凭证记载为准,乙方应在期限届满日前还清借款本息;甲方发放给乙方的借款,固定月利率14.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借款发放日对应的每月相同时间;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按规定应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的利息,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加收50%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直至乙方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甲方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日,自豪公司与豪应公司均作出股东会借款决议,同意向张民借款5000万元用于公司临时经营需要。自豪公司与豪应公司当时的股东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2018年6月7日,自豪公司、豪应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载明:委托人根据18060401号《借款合同》约定,2018年6月7日向受托人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现委托受托人直接将该笔借款存入户名为豪应公司、账号尾号为6625、开户行为工商银行重庆西部支行的银行账户。 2018年6月8日,张民向豪应公司工商银行重庆西郊支行尾号为6625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5000万元。 同日,甲方(贷款人)张民与乙方(保证人)李仕林签订合同编号为1806040101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鉴于豪应公司、自豪公司与甲方签订了编号为18060401号《借款合同》,乙方愿意为此项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债务,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其中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共4个月;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债务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2年;乙方在此承诺,当主合同下的债权除了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外,还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下同)的,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首先选择以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选择有物的担保和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承担第一顺序的清偿责任;乙方自愿放弃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物的担保主张权利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同意甲方在没有主张物的担保权利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代偿责任。 同日,甲方(贷款人)张民与乙方1(保证人)徐志、乙方2(保证人)恒韵公司、乙方3(保证人)思亚公司、乙方4(保证人)满垚公司、乙方5(保证人)玖威公司、乙方6(保证人)禄垚公司、乙方7(保证人)捷尔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806040102号《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内容与1806040101号《保证担保合同》相同。 同日,玖威公司、恒韵公司、禄垚公司、满垚公司分别出具股东会保证担保决议,上述公司各自的股东均在股东会保证担保决议上签字盖章。 同日,甲方(抵押权人)张民与乙方(抵押人)自豪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806040103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鉴于豪应公司、自豪公司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18060401号《借款合同》,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就借款人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1)自豪公司名下位于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3号〔权证号:川(2017)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1603号〕面积为95934.3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2)自豪公司名下位于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1号〔权证号: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2278号〕面积为2867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乙方担保的债务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其中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该合同后附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产权人、建筑面积、位置、产权证号等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并且列明了抵押物地上附属建筑物明细。张民与自豪公司就上述抵押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豪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本案借款就上述抵押物向张民提供抵押担保。该公司当时的股东成都自豪药业有限公司、重庆鑫意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决议上盖章。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张民;保全财产类型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当前保全财产价值为5800万元;申请保全金额/赔偿限额为5800万元;保险费58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19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同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张民开具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金额为58000元。 2018年10月10日,本院出具(2018)渝0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申请人张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李仕林、徐志、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价值5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准予申请人张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再查明,本案合同签订时,自豪公司、豪应公司、恒韵公司、思亚公司、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捷尔公司的工商登记记载如下: 自豪公司的股东情况为成都自豪药业有限公司持股30%(1500万元)、重庆鑫意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股70%(3500万元)。2019年2月21日,自豪公司的股东情况变更为深圳市长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股70%(3500万元)、成都自豪药业有限公司持股30%(1500万元)。 豪应公司的股东情况为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9%(9900万元)、李燕持股1(100万元)。 恒韵公司的股东情况为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2.5%(60989.5万元)、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成公司)持股37.5%(36586.5万元)。 思亚公司的股东情况为重庆艾琪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0%(4750万元)、西藏恒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4750万元)。 满垚公司的股东情况为重庆珑宸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宸公司)持股95%(69350万元)、重庆亨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佳公司)持股4%(2920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730万元)。 玖威公司的股东情况为李仕林持股74.32%(495万元)、珑宸公司持股24.92%(166万元)、以及刘荣华持股0.75%(5万元)。 禄垚公司的股东情况为珑宸公司持股96%(40320万元)、亨佳公司持股3%(1260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420万元)。 珑宸公司的股东情况为亨佳公司持股99%(74250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750万元)。 本案合同签订时,亨佳公司的股东情况为李仕林持股99%(495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5万元)。 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分别持有上市公司华业资本公司5.11%(72778952股)的流通股。 华慈公司为华业资本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捷尔公司为华慈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 华业地产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更名为华业资产公司。 又查明,2017年12月23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收购应收账款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载明:公司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烁公司)拟与恒韵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恒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李仕林。 2018年3月27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载明:恒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李仕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9月28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载明: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恒韵公司存在涉嫌伪造印章,虚构与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交易的可能。截至目前恒韵公司尚无合理解释且其实际控制人李仕林未能取得联系。公司拟委托律师对恒韵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仕林向有关机关报案,追究恒韵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17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事项的进展公告》,载明:华业资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受案回执》,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报称的“华业资本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已被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受理。 再查明,张民为锦晖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张民陈述,自豪公司以及豪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民偿还借款5000万元; 二、被告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民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三、原告张民有权在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3号〔产权证号为川(2017)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1603号、建筑面积为95934.36㎡〕、四川省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1号〔产权证号为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2278号、建筑面积为28677㎡〕的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仕林、徐志、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380.3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380.32元,由被告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仕林、徐志、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严永鸿 审判员黄淳 人民陪审员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邓筱茜 书记员母雪桥
判决日期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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