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裴玉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4执恢10号
判决日期:2019-04-16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裴玉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常执字第00234号。执行中,因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16日,本案依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4执恢10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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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裴玉芳的银行存款3024649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范之昕
审判员刘冰
审判员张福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筱艳
判决日期
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