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725民初842-1号
判决日期:2019-04-09
法院: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水泥款7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是经营水泥生意,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6月5日、6月22日分别向被告汇款500000元、50000元、200000元用于购买水泥。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供应水泥,经原告调查了解,汇给被告的750000元水泥货款,被被告转入豫鹤同力水泥名下并已开成水泥,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确山县人民法院或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确山县人民法院或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孟少华
审判员徐献国
人民陪审员高荣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和沛
判决日期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