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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美琴
联系方式:13812615925
注册时间:2004-10-12
公司地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60号(苏州欣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
简介:
销售: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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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朱耀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07民初1050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购物公司)诉被告朱耀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购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薄小明,被告朱耀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苏南、许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正购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210750元及利息5269(利息暂以210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日计算到2018年6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方正购物公司明确其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07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因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故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2年开始,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娱乐会所,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租金378750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190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168000元,尚有21075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无支付的诚意,故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耀东辩称,1、在2012年时,原、被告并无房屋租赁关系,原告系与谢碧妃个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查清本案事实,庭前被告已书面申请追加谢碧妃等人为被告。2、《房屋偿付承诺书》内容上存在重大误解,原告只与谢碧妃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与被告以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翡翠皇宫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翡翠皇宫会所)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承诺书中载明的翡翠皇宫会所结欠原告房租人民币378750元,实际上该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翡翠皇宫会所并不结欠原告的房租,只有谢碧妃在当时是欠付原告租金,也即被告承诺归还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另,被告书写该承诺书时,有被胁迫的情形。3、原告公司管理混乱,2018年1月16日,原告因自身内部管理原因,向被告送达了《止付通知》,并且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向某几个个人付款,而不是向原告公司账户付款,且据被告所知,谢碧妃也未向原告公司账户付过房租,一直均是被要求向个人支付。在签订承诺书时,因存在胁迫的情形,被告未仔细核对欠付房租的金额。4、因原告曾经向被告、谢碧妃等四人发函,要求该4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为查清事实,请法院通知追加谢碧妃、王伟、杨福生(该三人和被告合伙经营翡翠皇宫会所)等人为本案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朱耀东向原告方正购物公司出具《房屋偿付承诺书》一份,其中载明:“本人朱耀东(身份证号码:)系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翡翠皇宫娱乐会所(简称‘翡翠皇宫会所’)合伙人,与谢碧妃、王伟、杨福生合同经营翡翠皇宫会所。截至2015年12月31日,翡翠皇宫会所结欠房东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租人民币37875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本人承诺将在两年内还清。具体偿还进度为:1、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壹拾玖万元;2、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款。特此承诺。”该承诺书下方承诺人处由被告朱耀东签字及加盖个人印章确认。该承诺出具后,被告朱耀东于2018年1月2日、1月10日分别支付原告租金68000元、100000元,合计168000元。 又查明,翡翠皇宫会所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谢碧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房屋偿付承诺书》、营业执照、收条、个人转账汇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朱耀东为反驳原告之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谢碧妃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其拟证明原告系与谢碧妃签订租赁合同,谢碧妃租赁该房屋系用于翡翠皇宫会所的经营,谢碧妃应当作为租金支付主体。另,据了解,租金一直由谢碧妃本人支付的,即便有几笔是从翡翠皇宫会所账号支付,也是经谢碧妃指示付款,并不能当然认定有付款即有租赁关系。2、原告向谢碧妃、被告朱耀东、谢碧妃、王伟、杨福生及翡翠皇宫会所寄送的律师函一份,被告朱耀东与谢碧妃、谢碧妃、王伟、杨福生共同签订的《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翡翠皇宫娱乐会所合伙合同》复印件一份,其拟证明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系用于翡翠皇宫会所经营,并以各合伙人为租金支付主体,合伙协议中也明确,各合伙人对翡翠皇宫会所的经营债务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另,以上证据也作为其申请追加被告的依据。3、《止付通知》(其中载明:“朱耀东先生:就你结欠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一事,现通知你如下:1、你结欠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租金与任何个人无关,系方正公司的债权。2、你结欠的租金必须支付给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或公司指定的账户。3、本公司未委托任何人向你催要此款,如有人向你催讨此款未经方正公司和法人的书面同意,你不得支付,否则方正公司不予认可,后果自负。”)一份及催款的视频光盘一份,其拟证明原告方人员以扰乱会所正常经营的手段来催款,另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不得支付房租以及原告公司管理混乱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方正购物公司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确系与谢碧妃所签,但谢碧妃租赁房屋系用于翡翠皇宫会所经营,房屋由翡翠皇宫会所直接使用,且在履约过程中,也是由翡翠皇宫会所直接支付的租金,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即租金承担主体)应为翡翠皇宫会所、被告、谢碧妃、王伟、杨福生等五个主体。对证据2,对律师函无异议,当时对方总共结欠518750元租金,因四个合伙人及翡翠皇宫会所不能一次性支付,故被告个人与原告商量,并由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剩余378750元被告也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承担,在两年内付清,当时原告对此也予以同意。对合伙协议,因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对被告、谢碧妃、王伟、杨福生等四人合伙经营翡翠皇宫会所的事实认可。对证据3,对《止付通知》认可,但该通知并非让被告无需支付租金,而是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名下,或原告指定的账户。同时,该通知还告知被告,原告未委托任何个人向被告催款,如被告向任何个人支付,原告不予认可。对视频不予认可,原告未委托任何个人向被告催款,原告已书面催要过租金。 审理中,原告方正购物公司向本院明确,本案中,其不要求谢碧妃、翡翠皇宫会所、王伟、杨福生等四个主体承担支付其租金的责任,本案并无追加该四个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必要
判决结果
被告朱耀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方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107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30.5元,由被告朱耀东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宁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波
判决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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