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云南华选投资有限公司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为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1民初9635号
判决日期:2019-10-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华选投资有限公司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云南华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起诉人与二被告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2、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未付货款13625888.13元,并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3、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向起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参加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钢材物资采购项目并中标,与二被告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起诉人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供应钢材,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导致起诉人经营极大困难,且在起诉人履约至合同一半价款左右时,被告终止与起诉人合作,并与其他公司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被告毁约后,起诉人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尚欠13625888.13元货款未付。故起诉人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对云南华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成子忠
审判员吕太如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兰兰
判决日期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