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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乾
联系方式:0510-87841619
注册时间:1981-03-28
公司地址: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3号
简介:
按贰级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按叁级资质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按贰级资质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按不分等级资质从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的施工;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绿化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门窗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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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权与常州市嘉曦包装材料厂、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412民初6322号         判决日期:2019-03-2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权与被告常州市嘉曦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嘉曦厂)、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曹连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权、被告嘉曦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玲娟、被告卓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连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2000元。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返工补偿款9724元。三、判令三被告支付拖延付款的利息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嘉曦厂、卓易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嘉曦厂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卓易公司施工,被告卓易公司、曹连跃将厂房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于2016年10月份按期完工,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曹连跃分别于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返工费用单和一份工程完工单,并口头承诺于2017年春节前付清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嘉曦厂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工程款本厂已经全部结清,不存在欠付的情形,且原告与本厂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卓易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本公司没有事实依据,本公司从未与原告发生过联系,与被告曹连跃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根据原告庭前提供的证据,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被告曹连跃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嘉曦厂、卓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嘉曦厂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卓易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同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28日,合同价款9006100元,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质保期2年,承包人项目经理桑建刚。2017年7月份案涉厂房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期间,被告嘉曦厂和被告卓易公司的项目现场负责人曹连跃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款木工班组940000元,钢筋工班组420000元,瓦工班组900000元。 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材料,分别为:2016年11月19日由被告曹连跃出具的《关于包装厂外粉补贴返工的详细表》一份,内容载明“26道*18.7米=486.2米*20元/米=9724元(玖仟柒佰贰拾肆元),以上数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王利群负责将所有护角全部做完,无其他额外任何费用。”2017年元月12日由被告曹连跃出具的《完工单》一份,内容载明“今有王利群粉刷班组在嘉曦包装厂完成外粉205000元,内粉87000元,合计292000元(贰拾玖万贰仟元整),此据。”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中的王利群即为原告王立权。 上述事实,由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王立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9元,由王立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何纪华 人民陪审员徐伟文 人民陪审员蒋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羊容萱
判决日期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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