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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
联系方式:028-83336421
注册时间:2000-06-05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088号19栋-1-3层1号
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设计活动;工程勘察活动;规划设计管理;土地规划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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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杰、何翠琼等与陈天彬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821民初1423号         判决日期:2019-03-25         法院:旺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俊杰、何翠琼与被告陈天彬、夏俪玲、汪江舵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俊杰、何翠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被告陈天彬、夏俪玲的委托代理人夏先凤,被告汪江舵的委托代理人李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侯俊杰、何翠琼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宅楼加固补强及二次装修损失费用、房屋租赁费用、鉴定费用、误工费共计10077元。2.拆除附着在预应力板上的额外载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的住宅位于旺苍县,房屋共六层。建筑面积157.49㎡,于2001年竣工使用。原告房屋及卧室等房间下面的两个开间系户主陈天彬、夏俪玲所有,其使用功能为商业门市用房,该门市部长期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租赁对象时有变化,每变更一次基本都对门市部重新进行装修处理,顶棚更换时,均在预制板另外钻孔并加设钢筋。2016年5月4日,被告陈天彬将门市部(临街二号、三号门面)租给被告汪江舵,租期五年,至2021年5月3日止。2016年5月15日,该门市部新的租赁使用方将原吊顶拆除。又在顶板上重新钻孔,造成在一张预制板上的孔达30余个。有些钻孔穿透楼板而达楼地面表层,导致地面瓷砖破裂损坏。原告认为严重影响房屋地板质量与安全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双方虽经调解未果。原告以私人住宅出现问题的原因及相关质量安全情况,委托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1.根据平面图,两门面宽分别为4.2米、3.9米,长为12.24米。2.根据律师提供图像资料,两门市部顶板出现很多直经约为12MM的孔眼,一张预制板孔眼多达30余个,现顶板已吊顶封闭。3.预应力空心板楼板为预应力空心板。4.侯俊杰房屋共有18张地面瓷砖出现破裂,裂纹呈网状或不规则形态。5.其它部位未发现异常。鉴定结论为:1.侯俊杰私人住宅为第二层单元套房,预应力空心板均为预应力空心板。2.侯俊杰私人住宅客厅、餐厅、次卧室因楼板下面吊顶时可引起板的预应力损失,从而减少了板的承载能力,同时增加了板下吊顶荷载约0.3Kn/㎡。对楼板结构受力及构件耐久性有一定的降低和不利影响,楼板钻孔太深将侯俊杰房间地面瓷砖受损破裂,影响美观和使用。3.板内钢筋为实心肋条、每处一般为1至3根,在楼板钻孔伤及板内钢筋情况是很可能存在的。4.预应力空心板下吊顶的正确做法是在各块板之间的缝隙内,预埋吊筋,将顶棚的主、次龙骨固定在吊筋上,而不应在预应力空心板上钻孔凿眼。5.楼板钻孔应采用环氧树脂水泥胶泥尽快封堵,对预应力楼板采用粘贴碳纤维进行补强。受损的地面瓷砖应更换。6.吊顶应在板缝处预埋吊筋,也可以在四周墙上作为支点,埋置工字钢或槽钢作为顶棚的承重构架。建议说明:1.楼板补强应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2.门市部顶板钻孔照片系律师提供。2017年2月,原告根据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对房屋情况进行鉴定和成都市中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私人住宅维修加固工程预算价鉴定结论诉讼至旺苍县人民法院,后原告撤诉,同年3月原告再次诉来本院,本院以原告提供的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无鉴定资质为由,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6月,二原告进行重新鉴定后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诉来本院。 被告陈天彬、夏俪玲共同辩称:一是二原告诉被告的商铺在租赁方维修的过程中对二原告相邻房产形成了损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楼板为商铺和原告共用,原告使用楼板是合理行为,致于二原告诉称给其造成了损失,原告就应当提供是谁是否给二原告造成了损失的证据,在楼板上打孔也不一定就必然会造成损失,何况二原告重新提供的鉴定结论仍然是根据原告律师提供的照片,依据的是可能和推测性鉴定,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仍然存疑,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二是二原告为此已三次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二原告不服应当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二原告以相同的理由和请求再次诉讼,应当不予受理。三是二原告多次无理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二原告赔偿。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汪江舵辩称,被告汪江舵只租赁了陈天彬的2-3号门面,而不是二原告诉称的两个门面,被告租赁后装修门面是正常的活动,实际也没有给二原告造成损失,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证明房屋有损坏,而且损坏的事实与被告汪江舵装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二原告再次经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损害事实鉴定仍然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推测出可能损害钢筋然后根据可能做出补强损失数额鉴定,原告没有提供出损失是被告所致并客观存在方面的证据,对二原告提供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鉴定均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汪江舵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俊杰、何翠琼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侯俊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实该房屋归原告所有。2.二原告结婚证复印件。3.巴中市勘察设计服务部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受到损坏的事实,以及需要维修加固。4.巴中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与原告私人住宅维修补强设计图一份及设计说明。5.原告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预算价价清单及造价咨询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造价资质证书及造价人的资格证书,金额50263元。证明原告房屋需要维修加固费用的情况。6.冯家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装修的时候就向相关部门举报。7.陈天彬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陈天彬的身份情况,离婚时陈天彬子女信息不详。8.鉴定费票据三张,金额为18000元。9.方尽律师事务所关于侯俊杰房屋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原告房屋的实际情况,一共损坏瓷砖18张。10.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重新做了损伤事实鉴定,鉴定资格证号有明确标注。11.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住房维修加固工程预算价鉴定,证明预算价需75077元。12.(2017)旺苍民初字6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之前起诉过,因鉴定机构资质过期没有采纳被驳回了起诉。 被告陈天彬、夏俪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2017)旺苍民初12号裁定书,(2017)旺苍民初604判决书,证明二原告在之前起诉两次,一次撤诉,一次被驳回请求,二原告不服判决应当上诉,不应当重复诉讼。3.夏玲房产证,证明房屋所有权。 被告汪江舵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俊杰与原告何翠琼系夫妻关系。2005年二原告购买旺苍县住房一套。被告陈天彬于2001年11月购买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营业用房两间(房号为2-2、2-3),共有人为其女即被告夏俪玲。二原告的房屋与被告陈天彬、夏俪玲的营业用房两间相邻,即原告房屋及卧室等房间下面就是被告陈天彬、夏俪玲所有的两间营业用房。被告陈天彬、夏俪玲长期将该两间营业用房对外出租。2016年5月4日,被告陈天彬、夏俪玲将两间营业用房出租给被告汪江舵。租期为五年,至2021年5月3日止。汪江舵接手承租的营业用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对房屋顶板钻孔固定吊顶,二原告认为影响了其房屋楼地面质量与安全,到现场进行干预,双方经所在冯家坝社区调解未果。原告侯俊杰委托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对其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2016年4月5日,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做出编号为SBKShZ/FJ/WC2016-002号鉴定报告,并加盖了资质证号为“川建质鉴字第019号”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专用章(公章单位为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用去鉴定费3000元。2016年2月,巴中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接受侯俊杰的委托后,做出侯俊杰私人住宅楼维修补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同年10月19日,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巴中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需维修加固结论,对侯俊杰住宅维修加固工程预算价格为50263元。2017年1月3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天彬承担赔偿责任,后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撤回起诉。2017年3月20日,原告在追加被告汪江舵为被告后再次诉至本院,因原告提供的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无鉴定资质为由,本院做出了(2017)川0821民初60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12月6日,二原告找到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重新做了损伤事实鉴定结论:“根据现场检查、律师提供图像资料,1.侯俊杰私人住宅为第二层单元套房,除侧所、厨房外楼板均为预应力空心板。2.侯俊杰私人住宅客厅、餐厅、次卧室因楼板下面吊顶时可引起板的预应力损失,从而减少了板的承载能力,同时增加了板下吊顶荷载约0.3Kn/㎡。对楼板结构受力及构件耐久性有一定的降低和不利影响,楼板钻孔太深将侯俊杰房间地面瓷砖受损破裂,影响美观和使用。3.板内钢筋为实心肋条、每处一般为1至3根,在楼板钻孔伤及板内钢筋情况是很可能存在的。4.预应力空心板下吊顶的正确做法是在各块板之间的缝隙内,预埋吊筋,将顶棚的主、次龙骨固定在吊筋上,而不应在预应力空心板上钻孔凿眼。5.楼板钻孔应采用环氧树脂水泥胶泥尽快封堵,对预应力楼板采用粘贴碳纤维进行补强。受损的地面瓷砖应更换。6.吊顶应在板缝处预埋吊筋,也可以在四周墙上作为支点,埋置工字钢或槽钢作为顶棚的承重构架。建议说明:1.楼板补强应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2.门市部顶板钻孔照片系律师提供”。2017年12月,巴中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原告反映和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公司的报告作出B017-73号维修补强实际图,2018年1月10日,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巴中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需维修加固出具的B017-73号维修补强实际图和原告侯俊杰提供的资料预算价需75077元,先后共用去鉴定费18000元,2018年6月,二原告凭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巴中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又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及不同的赔偿金额诉来本院。 另查明,被告陈天彬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汪江舵承租的是该两间营业用房。三被告在原告第二次起诉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汪江舵仅承租了一间营业用房,庭审中经核实,三被告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重新更改的合同。在2017年2月28日前汪江舵是按照陈天彬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合同义务。 再查明,四川省建设厅向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发放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证书编号为:川建质鉴字第019号。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于2016年4月5日以该资质证书编号做出了侯俊杰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被告陈天彬、夏俪玲对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本院经核实,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于2016年4月5日前已被取消“川建质鉴字第019号”资质证书,即巴中市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部已无用“川建质鉴字第019号”证书进行鉴定的资质。原告没有提供其楼板被被告损坏必须维修加固方面及鉴定机构的探伤鉴定和过错参与度方面的充分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侯俊杰、何翠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侯俊杰、何翠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永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刚
判决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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