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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俊
联系方式:0898-31662988
注册时间:2009-03-04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大厦三楼
简介:
天然橡胶生产、种植、加工、收购、销售、仓储,运输、电子商务服务,软件开发,农业种植,土地租赁,土地开发,畜牧养殖,旅游项目开发,机器制造,化肥、通讯器材、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贸易,包装业,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劳务派遣、车辆租赁。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其他塑料制造品制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制造、包装材料及纸制品的加工、轻型环保包装制品、塑料泡沫及其他包装材料的生产及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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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与邱爱玲、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橡胶加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琼民申1469号         判决日期:2019-10-25         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爱玲、原审被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橡胶加工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胶集团)、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东太收购站(以下简称东太收购站)、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山荣收购站(以下简称山荣收购站)、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龙江胶厂收购站(以下简称龙江收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金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仅凭邱爱玲提供的三张《过磅单》复印件即认定金橡公司与邱爱玲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该认定显然缺乏证据支持。《过磅单》只能反映出2014年8月1日运送3.54吨橡胶乳原料,2014年9月11日运送10.52吨橡胶乳原料至金星公司,不能证明金橡公司与邱爱玲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且邱爱玲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金橡公司不是橡胶乳原料的购买方,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涉案司机将涉案橡胶乳原料运送至金星公司,在过磅交付过程中,金星公司发现司机所拉的橡胶乳原料人为掺假,涉及诈骗犯罪,当即报案,已被儋州市公安局八一分局立案,原判决忽视了司机及其同伙的诈骗犯罪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事实。根据海胶集团《非公司胶原料收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金橡公司以当日非公司收购价以及当日送达金星公司橡胶乳原料验收数量计算当日结算金额,而金星公司并未将涉案橡胶乳原料验收后交给金橡公司,金橡公司供应链上从未见过涉案橡胶乳原料数据。2014年8月1日及2014年9月11日所有录入金橡公司供应链的橡胶乳原料已经全部结算完毕,不存在未结算的情况。涉案车辆当场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掺水的假橡胶胶水即本案标的物属于赃物,应当给予没收。原告或其他犯罪分子均不能对涉案的标的物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三、原判决曲解诉讼时效制度。法律创设诉讼时效制度,意在平衡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且法律的价值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亦包含程序公正。金橡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距本案发生时间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11日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邱爱玲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原判决仅考虑保护邱爱玲的权益,却将金橡公司的抗辩权搁置一旁,如若按照原判决重实体、轻程序的断案逻辑,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亦不再有意义。综上,原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邱爱玲提交意见称:一、《过磅单》的原件在两次庭审时已当庭提交核对,原件还在邱爱玲手里。1.邱爱玲在起诉时提交了过磅单复印件,在2017年7月11日(2017)琼9003民初2275号案件(以下简称2775号案)开庭中向法庭提交了原件,被告方对原件进行了质证,见法庭审理笔录。2.邱爱玲在本案一审审理时提交过磅单复印件,但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过磅单原件,被告各方进行了质证,见法庭庭审笔录。3.过磅单记载的内容,原审被告也认可,见2775号案法庭庭审笔录。二、邱爱玲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1.邱爱玲起诉前多次向金星公司追要货款,邱爱玲在2775号案中已经当庭播放了追要货款的录音,证实在2015年年底追要货款,但对方以等厂长答复为由推托。2.邱爱玲向金橡公司的代理收货人金星公司主张权利,应视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已生效的2775号案裁定书已审理查明,邱爱玲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裁定书并未支持被告提出过的超过诉讼时效主张。三、本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属于民事案件。金橡公司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金星公司怀疑车辆安装有额外水箱,增加重量骗取胶水款,要求公安检查处理。同时被公安查的车辆有另案(2017)琼9003民初2276号案件当事人陈志克的司机等人,陈志克及司机等被公安机关查出车辆上有额外水箱,被治安处罚。而邱爱玲的车辆检查后没有安装额外水箱,没有处罚。本案并非金橡公司所说是刑事案件,是一件普通的胶水买卖民事案件。综上,原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金星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合同买卖关系,并不是对方说的委托关系,金星公司是海胶集团流程的一个生产环节,我们没有收购权和销售权,集团总部不赋予我们以上权利,我们和原料供应商的关系是,他们送进场,我们验收是否合格,监督生产秩序。不管是国有或私营供应商,都是以各个名称自报,我们收进来,只负责加工生产,委托是根本不存在的,不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2.东太、山荣收购站的关系,我们了解的是,中间还有一个环节,就是邱爱玲的上家,没有把那个人列入进来是因为那个人过世了。我们之间不存在结算货款,真正的货主是邱爱玲的上家,因为邱爱玲的原因没有把她的上家列进案件。3.我们认为,不管一、二审,邱爱玲提出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审过分听取了邱爱玲的主张,对真相的了解,可能不熟悉工艺的流程,我重点说明,邱爱玲说的,送的原料到了加工厂,是否加水,对方也说不清楚。海胶集团验收原料,是合格的原料,不是掺假使诈的原料,公安机关也立案查处了,原料如果是正常的,我们取样后,会做对检,这些邱爱玲没有做。金星公司无法提供结算依据,不是我们造成的,是邱爱玲造成的。4.胶厂的生产工艺很多人都不熟,按照以往经验,应当委托第三方来评价各种情况是否符合。 原审被告海胶集团提交意见称:我方意见与金橡公司、金星公司的意见基本一致。 东太收购站、山荣收购站到庭参加本院组织的询问,未提出明确意见。龙江收购站未派人参加询问,未提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梅华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杨新丽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詹小红 书记员姜淼
判决日期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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