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73民辖终433号
判决日期:2019-10-23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电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德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上电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及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均在德州,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德州,由德州的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更为合理。西安佳韵社公司、中国联通公司、联通德州分公司、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仪军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李迎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珞伊
法官助理庞学硕
书记员孟杨
判决日期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