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继龙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菲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117民初583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1-1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继龙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菲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翔、武汉迈睿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南京市溧水区继龙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44元,由南京市溧水区继龙建材经营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何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查全亮
判决日期
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