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荣与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民申1531号
判决日期:2019-09-29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卫荣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4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卫荣申请再审称,2017年5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至2018年6月7日为止,这是无法更改的事实。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不认可用人单位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现被申请人未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其解除行为也未得到申请人接受,所以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系争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陈卫荣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茜
审判员竺琴
审判员马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穆扬
判决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