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吉0882执614号
判决日期:2019-09-30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的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2982.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作瀚
审判员曹树茂
审判员马吉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宣政
判决日期
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