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英焕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1221执670号
判决日期:2019-09-21
法院: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依据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英焕才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英焕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强制划拨执行人英焕才的银行存款4929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英焕才未能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英焕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铁军审判员李新博
审判员鞠莹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效伟
判决日期
201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