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姚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10执187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9-1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垚、罗朝辉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2019年7月30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姚垚、罗朝辉向申请执行人退赔损失780元(人民币,下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朝辉名下公积金存款780元,并依法将执行款7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部分已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罗伟锋
审判员钟广明
审判员杨海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慕瑶
判决日期
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