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7执恢5号
判决日期:2019-07-12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林楚君没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楚君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项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楚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事项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韩卫东
审判员李洪
审判员樊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玉朋
判决日期
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