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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宏
联系方式:0771-5382375
注册时间:2014-10-22
公司地址:钦州市南珠东大街85-1号海豚湾大厦1单元1807号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肥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土地整治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谷物种植;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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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7执恢5号         判决日期:2019-07-12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林楚君没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楚君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项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楚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事项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韩卫东 审判员李洪 审判员樊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玉朋
判决日期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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