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升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民申1026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升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3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电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5年6月18日,再审申请人山东电建公司与案外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益通公司)签订《维护工程承包合同》,将被申请人王升林所在项目标段依法转包给益通公司,我公司不是相应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升林不可能向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从未存在过劳动关系。原审程序中提交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只有王升林的单方签名,不能证明我公司与王升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13年至2017年,王升林始终系案外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宜化公司)职工,王升林始终与宜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我公司与王升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伊利
审判员祁万杰
审判员莎依拜·司马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洪深
判决日期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