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11民初3843号
判决日期:2019-06-23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科佳公司)与被告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秋到庭参加诉讼,金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佳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金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测量费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与金诚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测量合同》,由其公司提供无锡金诚太悦温泉酒店仿佛温泉测量项目的测量工作。前述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完成了测量工作并向金诚公司提交了测量成果,但金诚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测量费。
金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金诚公司(甲方)与科佳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测量合同(岩土工程测量、水文地质测量、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约定由甲方将无锡金诚太悦温泉酒店仿佛温泉测量项目发包给乙方承接,测量工作定于2018年4月23日进场,2018年5月7日提交测量、测量成果资料,工程测量费6万元,测量人在付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测量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量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签订上述合同后,科佳公司进场测量。2018年5月5日科佳公司完成测量工作,并将测量成果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了金诚公司工作人员强雨婷。2018年6月8日,科佳公司将正式的测量报告寄送给金诚公司工作人员严鑫虹,并将开具的60000元测量费发票一并寄送。但是,金诚公司未拨付工程费用。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测量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金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科佳公司工程款6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科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9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19元,由金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贾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业青
判决日期
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