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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新钢
联系方式:0991-2363567
注册时间:2012-11-19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花苑A栋15层1508室
简介:
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土地价值评估,土地调查评估,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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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南白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执复26号         判决日期:2019-06-1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喀什中院)(2019)新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喀什中院在执行该院(2016)新3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即王南白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银瑞林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2018)新31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名下编号为xx,面积为13178平方米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对该拍卖行为不服,向喀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4月2日,喀什中院作出(2019)新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的异议请求。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喀什中院查明,王南白因与安徽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石林银瑞林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新3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南白于2017年12月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新31执36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安徽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石林银瑞林酒店银行存款26891026.7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并于2018年4月18日对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喀什市xx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2018年10月,该院委托新疆华利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xx的土地进行评估,经评估其价格为28003250元。2018年10月,该院委托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xx地面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款为52323400元。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新31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在拍卖过程中涉案标的物第一次流拍,现正进行第二次拍卖。另查明,1、王南白针对其与安徽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石林银瑞林酒店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起诉之前向该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新31执20号裁定及(2016)新31财保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喀什市编号为xx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了查封。2、2017年4月13日,因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及王家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出具查封决定书,对喀什市包含编号为xx在内的4处土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及王家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系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案发后由侦查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涉案相关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其中包含了喀什市编号为xx土地。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喀什中院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涉案位于喀什市编号为xx的土地使用权因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或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进行轮候查封,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系在该院查封之后,故该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对涉案标的物进行查封、评估及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6)新31民初67号民事判决确认,安徽银瑞林酒店支付王南白款项22350000元及利息4106400元,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喀什银瑞林酒店、石林银瑞林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可以据此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依法处置。且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仅可以证实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与王家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该案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的主体也不是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与王家林,且该院查封的资产是作为保证人的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的资产,与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及王家林个人无关。异议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院依法处置的竞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用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及王家林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竞得或进行投资。故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案中被执行标的物涉嫌与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及王家林非法吸收存款有关。综上,该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异议人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的应当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执行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的异议。 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家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合肥市××区对该案已侦查完毕,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判令安徽银瑞林酒店及实际控制人王家林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二审判决尚未作出;2、根据王家林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王家林一直是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家林以安徽银瑞林酒店的名义非法融资,融资的借款用于喀什银瑞林酒店和石林银瑞林酒店的投资及竞买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作出查封决定书,已对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根据银瑞林酒店等民间借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从2008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该公司非法融资的去向,很大一部分资金由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支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财产与王家林的刑事犯罪案件密切有关,喀什中院以“异议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院依法处置的竞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用安徽银瑞林投资公司及王家林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竞得或进行投资”为由驳回异议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喀什中院(2019)新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喀什中院(2019)新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案执行标的物的处置。 本院对喀什中院的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3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二、被告人王家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三、对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等,待处置后,返还各集资人及案涉债权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且该刑事判决书确认王家林将合肥集资款分别投资了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 再查明,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0元,股东为王家林,持股90%,唐邦勤,持股10%。 又查明,2013年6月4日,喀什市国土资源局举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拍挂)出让,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以10160000元竞得编号为xx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喀什银瑞林投资公司尚欠缴该地块各项费用20877800元(其中出让金7160000元、滞纳金13596840元、交易服务费120960元)。 以上事实有喀什中院(2019)新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2019)新31执异24号案卷正副卷、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银瑞林大酒店债权人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1执异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张浩 审判员杜亚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古丽鲜阿吾提 书记员张宗宝
判决日期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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