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冯文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7民辖终23号
判决日期:2019-04-17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冯文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上诉称,1、该局与发包人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冯文祥称其为实际施工人,该《施工合同》对其即具有约束力,而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交芜湖仲裁委员会。对此,司法实践中皆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的管辖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2、按照冯文祥在民事诉状中的观点,其是借用资质挂靠经营行为,本案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3、冯文祥向该局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时法院管辖地为池州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法院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冯文祥未作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策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继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盛华铭
书记员张宁
判决日期
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