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念国与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郭小华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案号:(2019)陕0724执680号
判决日期:2019-10-28
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谯念国谯某某与被执行人郭小华郭某某、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4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小华郭某某、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谯念国谯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14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90元、申请执行费1610元。逾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郭小华郭某某曾多次约期,均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于主张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1690元、申请执行费1610元,被执行人郭小华郭某某已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郭小华郭某某、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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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10-28